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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南京:大學老師沉迷彩票賣房后又抵押騙貸

2013-05-21 14:39:43 作者:馬薇薇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瀏覽字號:

許女士說,李某賣給她房子后,又拿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這屬于惡意詐騙。基于這些,許女士認為李某是用欺騙手段,簽了貸款合同,因此合同應是無效的。”  近日,秦淮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劉崗輕易泄露房屋交易密碼,趙某才有機會賣掉房子,所以造成損失他自己也有過錯。

  10年前,許女士(化姓)從南京一位大學老師手中買來一套二手房,沒想到4年后,噩夢隨之而來:這位老師偷偷抵押了房子貸款后,舉家消失,而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執(zhí)行這套房產……在最近5年中,許女士一直在為這套房子奔波,暴瘦了十幾斤。說起這幾年的經歷,她幾度落淚:“房產已經過戶到我名下,為什么房產證的備注欄里還標注著原房主將此房抵押的信息?”

  近期,南京玄武區(qū)法院將對此案進行判決。

  給買房人提個醒

  針對許女士的問題,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律師稱,許女士買房時自身存在疏忽,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當然,李某因工作年限未達到規(guī)定,房產證在學校手里,這是現(xiàn)實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初許女士到學校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李某就不可能拿出房產證,進而辦抵押貸款。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左迎春律師也表示,許女士在沒有辦過戶的情況下付清房款,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這也給其他買房人提了個醒,即雙方應及時到房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這樣一來,便不容易產生類似糾紛了。

  房子買來4年多

  突然發(fā)現(xiàn)被抵押了

  2003年6月25日,許女士與南京一所大學的老師李某簽了購房合同,約定總房款21萬,她先付18萬。6月30日,許女士拿到鑰匙入住。7月初,許女士將戶口遷進房子。雙方在合同中約定,2006年底前辦完過戶。

  2004年2月,李某找到許女士,說他剛買房,要裝修,希望提前拿走3萬元尾款。許女士答應了,但她沒料到,麻煩來了。

  很快到了2006年底,按說應該辦過戶了,但學校此前出了個通知,要求老師在校工作滿10年才能把房產證發(fā)給個人。“李某差半年就滿10年,反正房產證在學校,那就再等半年吧。”許女士想。

  可等到2007年底,許女士找到學校詢問時,房產科工作人員的答復讓她頓覺五雷轟頂:“這套房子今年4月份被李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了,房產證沒法過給你。”

  許女士立即找到李某。李某解釋說,自己急需用錢,所以沒告訴許女士就去辦抵押貸款了。他說他已經找了在上海做生意的妹婿,年底資金一回籠,還完銀行貸款,立即幫許女士辦過戶。他還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將房產過戶給許女士。

  但是2008年1月28日,李某突然失蹤了,他的妻子也一同失蹤。

  幾經周折終于過戶

  銀行又來要房子

  這下,許女士急了,銀行也急了,都將李某告了。

  2008年2月,許女士將他告上玄武法院。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某沒有到庭。許女士提交了買房合同、保證書等證據(jù),法院審查后認為,這些證據(jù)真實有效,李某確實已將房子賣給許女士,就支持了許女士的訴求,判決李某協(xié)助她辦理過戶手續(xù),并支付違約金。由于李某失蹤,許女士費盡周折,直到2010年7月才辦好過戶,但房產證上卻備注了一條“2007年4月李某以此房抵押向銀行貸款25萬元”的信息。

  李某失蹤后,銀行也開始了訴訟之旅。2008年底,銀行將李某告上秦淮法院,要求李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并且主張對李某抵押的房子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許女士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向中院抗訴,撤銷了上述裁定,此案又發(fā)回玄武法院再審。玄武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李某的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銀行可以要求李某還錢,但不支持對抵押房產的優(yōu)先受償權。銀行不服,向南京中院上訴,中院2012年底裁定撤銷這份判決,要求重審。

  許女士能不能將房產證上的抵押信息刪除?銀行能不能執(zhí)行許女士名下的這套房產?這些都要等待玄武法院的重審。

  銀行方面表示,現(xiàn)在雙方都是受害者,希望法院能充分考慮到,做出公正的判決,“法院怎么判決,我們就怎么執(zhí)行”。

  原房主夫婦消失

  都已被單位除名

  昨天,記者去李某單位及其妻子單位核實,兩家單位相關負責人均證實,2008年初兩人就已失蹤,單位都已將他們除名。

  李某所在大學的學院領導說,李某是1997年碩士畢業(yè)留校的,平時還挺積極的,乒乓球也打得好,后來聽說迷上了彩票,欠下一屁股債,不僅欠了學院錢,還欠了許多同事的錢,到處拆東墻補西墻。許女士說,李某失蹤后,還有很多放高利貸的人找上門來。

  李某的妻子在南京一家公司當文秘,單位相關負責人說,2008年初,她給領導打了一個請假電話后,手機關機,再也聯(lián)系不上了。

  許女士與銀行都說被騙,為什么警方沒立案?

  許女士說,李某賣給她房子后,又拿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這屬于惡意詐騙。她多次找到玄武警方,希望立案調查。但警方說,如果要以涉嫌貸款詐騙對李某立案調查,應由銀行方面提出,因為許女士并不是貸款詐騙的直接受害方。

  而銀行方面有關人士說,他們并不是不想報案,他們也是受害者,也希望盡快找到李某。兩年前,他們曾到過玄武區(qū)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但警方認為,李某辦理的抵押貸款手續(xù)都是完備的,而且還按期還款過好幾個月,照這么看,不能認定他有詐騙的故意,因此沒立案。

  銀行審查不夠嚴,抵押貸款合同有效嗎?

  許女士告訴記者,2007年,李某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貸款用途是買房。他提供的買房協(xié)議顯示,他要買的房子位于許府巷58號302室。“這個買房協(xié)議是假的。”許女士說,為了核實這個情況,她跑了派出所、銀行、省銀監(jiān)局等部門。今年4月28日,省銀監(jiān)局向她出具了一份書面答復意見,“經核查,該房屋買賣行為未發(fā)生,銀行在此筆貸款中未對貸款用途材料的真實性做到盡職審查。”

  許女士還說,在銀行出具的抵押貸款調查報告中,還有一些錯誤:比如調查時間上面寫的是2007年4月5日。當天李某與銀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而許女士提供的評估報告顯示,估價日期為2007年4月6日至4月7日,“也就是說銀行還沒有上門評估調查,抵押合同都已經先簽了。”另外,李某妻子的工作寫的是大學后勤,但實際上她是在一家公司當文秘。

  基于這些,許女士認為李某是用欺騙手段,簽了貸款合同,因此合同應是無效的。

  對此,銀行方面表示,雖然在抵押貸款的審批過程中有瑕疵,但不影響房子的抵押效力。李某有房產證,調查人員上門時,他也實際在房子中,加上他又是大學老師,是銀行的優(yōu)質客戶,“我們不可能像公安等部門,調查手段畢竟有限。并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認定貸款合同無效。另外,李某買房的交易沒有發(fā)生,這也不是銀行能控制的。”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律師認為,李某辦理抵押貸款時,雖然許女士已經付過款、住進房子,但事實上李某仍是房子物權人,銀行在核查過兩證、手續(xù)齊備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是沒有問題的。至于許女士認為銀行存在審核不力、把關不嚴的情況,銀行顯然有責任,但這并不影響抵押貸款合同的效力。

  不過,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左迎春表示,像李某這樣,將房子售出后又進行抵押貸款,并非個例。實際生活中也有類似的判例,即抵押物存在經濟糾紛,訴諸法院后,法院判決解除抵押貸款合同。就許女士的問題,因為銀行在審核、發(fā)放貸款過程中,存在一定疏漏,銀行與李某之間的抵押貸款合同是不是成立,法院應認真考慮。

  房子現(xiàn)在不是抵押人的,銀行能執(zhí)行嗎?

  嚴國亞律師認為,對于銀行的疏漏,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另外,法律規(guī)定,抵押物權享有優(yōu)先權,所以銀行主張對房產有優(yōu)先受償權,法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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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書是他自己簽的,公證也是他和我一起辦理的,我有權幫他把房子賣了還債。”在法庭上,徐某和趙某說。趙某還說,當時劉崗為了盡快還債,同意他們適當放低價格盡早脫手,價格也是事先商量好的,“不然我怎么會知道他的房產交易密碼。”

  近日,秦淮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劉崗輕易泄露房屋交易密碼,趙某才有機會賣掉房子,所以造成損失他自己也有過錯。法院酌定劉崗自行承擔損失的20%,徐某和趙某則要賠償他損失的80%,另外剩余的房款也要歸還,兩筆錢合計35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梁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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