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國家層面盡快制定耕地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和完善耕地質量保護機制,非常必要。”宿遷市市長繆瑞林代表在接受采訪時呼吁。 他說:目前有關耕地質量保護的規定散見于各種法律的具體條文中,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水土保護法》和《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均有一些相關規定,總體而言,這些法律條款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規定具體法律責任主體,也沒有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無法追究,對可能造成耕地質量下降的因素難以防范。
為此,繆瑞林建議切實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立法工作,盡快制定耕地質量管理條例,在堅持耕地質量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下,建立和完善耕地質量保護機制,規范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達到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的目的,真正保護好“財富之母”。具體要強化三個方面的機制:
一是完善耕地質量監管機制。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法律責任主體,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將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二是構建耕地質量建設長效投入機制。將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土地整理和復墾、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三是建立耕地質量護養機制。包括實施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土壤改良、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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