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監監督處:刑事偵查全程監督 杜絕刑訊逼供
2011-10-27 17:03:00 王磊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今天上午,偵查監督處處長李輝華就如何對公安工作進行監督等問題與廣大網友進行了積極的交流,通俗明白的為網友解答疑問。據介紹,檢察機關對公安偵查活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和偵查監督三個環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這一監督過程貫穿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全過程,從而有效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出現。
大眾網濟南10月27日訊(記者 王磊)今天上午,偵查監督處處長李輝華就如何對公安工作進行監督等問題與廣大網友進行了積極的交流,通俗明白的為網友解答疑問。據介紹,檢察機關對公安偵查活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和偵查監督三個環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這一監督過程貫穿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全過程,從而有效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出現。
在上午的互動環節開始前,李輝華早早坐到了電腦前。記者看到,李輝華已針對部分網友的問題提前準備了回答。他告訴記者,對于網友的提問,自己都是翻閱資料準備的回答,“馬虎不得”。打開大眾網大眾論壇的留言頁面,看到上面網友的最新提問,李輝華仔細讀了起來。當看到網友“尼瑪百度”在57樓發帖提問檢察機關通過哪些途徑對公安工作進行監督時,李輝華對于這個問題立即進行了回答。
李輝華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對公安偵查活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偵查監督案件上。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或者認為偵查機關不應該立案的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發現偵查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不該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檢察機關會通知偵查機關,也就是偵查機關立案或撤案。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必要逮捕的,應當依法批準逮捕,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就不批準逮捕。對偵查活動的有效監督,有利于保障刑法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有效打擊犯罪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而對于網友“日立太子”提出的如何杜絕刑訊逼供等偵查違法行為問題,李輝華表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這一監督過程貫穿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對公安機關實施各種偵查措施收集證據,采取強制措施,緝拿犯罪嫌疑人等。其中,公安機關如果存在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等問題,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行使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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