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處:兩處長答醉駕 公務員因此判刑將開除
2011-10-21 16:08:00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今天上午,在回答網友問題的過程中,公訴一處處長張洪偉和公訴二處處長歐陽玉靜通力配合。在2個多小時的時間里,聯袂回答了網友所提出的17個問題。
請問檢察長-公訴處
兩處長聯袂答醉駕:公務員因此判刑將開除
大眾網濟南10月21日訊(記者 赫洋)今天上午,在回答網友問題的過程中,公訴一處處長張洪偉和公訴二處處長歐陽玉靜通力配合。在2個多小時的時間里,聯袂回答了網友所提出的17個問題。
此次前來與網友交流的其他部門只有一個處室的負責人,而公訴部門分則別來了公訴一處和公訴二處兩個處室的處長。“公訴部門為什么會分為兩個處呢?公訴一處和公訴二處在辦案時有什么區別嗎?”面對記者提出的問題,公訴二處處長歐陽玉靜回答道:“公訴部門所需要處理的案件比較多,我們提倡對案件的偵辦要采取專門化,細致化的措施,所以才有了公訴一處和公訴二處兩個部門。而且我和張洪偉已經是七八年的老搭檔了,在一起辦理過很多案件,彼此之間也非常有默契。”
最近有關“酒駕”的問題被廣大網友所關心,網友“獨家落戶”問:“親戚喝了點酒就被公安抓了,聽說是因為醉酒駕車,這是怎么回事呀?”看過網友所提出的問題之后,張洪偉和歐陽玉靜開始分別翻看所帶來的相關資料,張洪偉首先查閱了《刑法修正案(八)》,為這位網友明確了“酒駕”的定義和處罰標準:《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對“醉酒駕車”構成犯罪做出了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為醉酒狀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張洪偉說,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棗莊市公訴部門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29件29人,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兩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至六千元,無一人被宣告緩刑。”
同時,歐陽玉靜也從《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找出了一旦因“酒駕”被定刑,用人單位可以對其所采取的措施: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面對近日眾多因“酒駕”而出現的事故,歐陽玉靜語重心長的告訴網友:“不管醉駕者身份如何,一旦被查處,面臨的不僅是刑事追究及行政處罰,還將對其工作、前程 、家庭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李洪偉也說:“我們也衷心希望所有的網友朋友們都能改變以前的不良習慣,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之后,兩人顧不上休息,又馬不停蹄的繼續回答網友提出的其他問題。兩人準確迅速的回答也得到了網友的贊許。網友“總是不明白”回復到:“回答的很詳細!感謝檢察院的同志,也希望大家能響應檢察院同志的號召,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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