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9月8日,“互聯網法律知識普及月活動”系列訪談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與網友談網絡隱私保護。圖為嘉賓與主持人交談。新華網 陳競超 攝
[主持人]從微博出來之后大家特別感嘆,微博的能力太大了,不經意間發布一個東西,經過上萬次的轉載,讓他的影響面擴大到不可想象的地步。比如剛才你說的交通超速照片,流傳到網上之后,引起了大家非常廣泛的轉載,也給當事人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如果這個行為侵犯了隱私權,那發布人,甚至幾萬次點擊的轉載者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周漢華]如果經過法律程序認定是侵犯了,那就要經過核心概念,一個是民事上的隱私權,一個是公法上的個人信息保護權利。需要有過錯,需要有因果關系,需要有被侵害的個體,所以要進行民事上責任的認定。網絡和現實世界不太一樣,所有轉載者都認為他有責任?那這個和現實社會中就不太一樣了,所以民事上還有一個取證的問題,這是從民事上隱私權保護角度來說。在公法上,就是對個人信息保護這塊,誰主要負責任呢?這個得是法定的義務主體負責任,轉載者就不需要負責任了。在交通違章這個“門”里誰應該來負責任呢?法定主體是依法履行公務,然后擁有這些信息或者說這些視頻的機關來承擔責任。另外的主體,構成行政違法也要承擔責任,比如說他是非法買過來的,就是非法獲取的,你也要承擔責任。一般的轉載,因為他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我認為鏈條不要追求那么長,否則網絡上就會形成寒蟬效應。這個需要進行法律上的甄別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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