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頭“泔水豬”藏身南京社區辦公樓(圖)
2012-08-14 04:46:37 焦哲 來源: 揚子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 “泔水豬”是指用餐廚垃圾(俗稱泔水)喂養的豬。” 對于當地社區、街道不知道什么部門管理“泔水豬”,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泔水是不允許養豬的。據記者了解,2011年6月,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喂泔水豬。

一車車泔水被運進該養豬場。

豬圈中的大肥豬。
“泔水豬”是指用餐廚垃圾(俗稱泔水)喂養的豬。對買到“泔水豬”的市民來說,這些豬肉不僅吃起來不香,而且還可能傳染十多種病菌,對人體健康具有危害。近日,江寧區橫溪街道官長社區的居民向揚子晚報記者反映,社區將一處老辦公樓租給他人,辦起一個沒有任何手續的養豬場,使用泔水養豬。居民們多次投訴舉報沒有結果,現在這處“泔水豬”黑窩點不但沒有被取締規模反而比以前更大了。對此,記者展開了調查。 揚子晚報記者 焦哲 文/攝
居民:舉報無果,反而規模更大了
8月13日下午,記者來到了位于橫溪街道官長社區的這處“泔水豬”飼養點。距離很遠,就能聞到豬場里傳出的陣陣惡臭。走進養豬場,記者看見院中一片狼藉,堆放著很多垃圾雜物。一輛小型貨車停在院中,車上、車下堆著十幾個裝滿泔水的塑料桶。院中地上挖有一個大坑,里面裝著已經攪拌好的泔水飼料、散發著令人作嘔的氣味。院子里共有四五處豬棚,里面養著大大小小約300多頭豬。記者注意到,養豬場里的廢水直接通過一處院墻邊的排水渠向院外排走,渠道里已經發黑。
“一年到頭不敢開窗戶,實在是太臭了!”養豬場周圍是一處居民聚集區,居民們說,這處“泔水豬”窩點是原橫溪街道長沖社區老辦公樓。前些年,長沖社區并給了官長社區,社區搬了家,這處老辦公樓就被出租了,有幾個從安徽來的個體經營戶在這里辦起養豬場。“每隔幾天就有卡車拖好多桶泔水來。”居民們說。
為此,居民們曾多次向社區、街道反映問題,不過一直沒有結果。今年6月,居民們向南京市政府12345熱線進行投訴。“6月下旬,橫街街道工委黨辦的工作人員告知我們,此事已責成官長社區處理,限其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居民們說,街道回復整改后,該豬場非但沒有進行整改,而且就在整改期內,7月10日又公然進了100多頭小豬崽擴大規模。
社區:我們不知道泔水能不能養豬
居民們反映,官長社區的這個養豬場沒有任何手續,并曾多次向社區反映。記者隨后來到官長社區了解情況,據該社區徐主任表示,他們確實多次接到居民舉報,并也曾多次找到該養豬戶要求他們停止經營,搬到其他地方去,但該養豬戶不聽。泔水養豬怎么不強行取締呢?記者問。徐主任表示,養豬戶跟他們說,現在允許泔水養豬了,但泔水到底能不能養豬,他們也搞不清楚。“我們說過要給他停水停電,但那都是嚇嚇他的,不管用。我們沒有執法權。”徐主任說,他們也知道該養豬場沒有任何手續,并曾為此向橫溪街道、工商所、食安辦等部門多次反映,但這些部門都表示自己管不了,到底哪個部門管“泔水豬”他們也不知道。
記者隨后又來到橫溪街道反映這一情況。街道一位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己正在開會,他在電話中表示自己對官長社區這個“泔水豬”窩點是知道的,老百姓也曾多次投訴舉報過,但街道沒有執法權,執法權在“區里”,街道對此也無能為力。“請你們媒體幫幫忙,曝光一下,把這個豬場取締掉。”
獸醫站:將聯合其他部門查處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江寧區林業局。對方稱,“泔水豬”歸該局下屬的江寧區獸醫站管。江寧區獸醫站負責動物防疫的一位劉姓工作人員稱,官長社區這處養豬場是有在他們這里登記備案的,他們每個月都會對江寧全部的養豬場檢查3-4次,但這里用泔水養豬,他們還不知道。“我們一去他們就把泔水收起來了。”
對于當地社區、街道不知道什么部門管理“泔水豬”,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泔水是不允許養豬的。江寧區有關部門早就和各街道簽訂了責任書,明確各街道是管理“泔水豬”的第一責任人。為此,他們將和橫溪街道方面取得聯系,商量一下聯合哪幾個部門聯合行動,對這處“泔水豬”窩點怎么處理。“我們一共就10人,江寧這么大,怎么管得過來呢?”
我省去年出臺政策治理“泔水豬”
據了解,“泔水豬”涉及到工商、衛生、畜牧、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多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能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養家畜。但由于法律對什么是高溫處理并未涉及,泔水到底有沒有經過高溫消毒,實際上很難監管。而相關法律也沒有發現泔水豬后如何處理的具體條款,通常發現泔水豬后只能對養豬戶進行勸導。而泔水豬只要檢疫合格,目前并無規定不能上市屠宰的規定。有關人士指出,只有通過生化、物理方式,對泔水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泔水豬。
據記者了解,2011年6月,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喂泔水豬。《辦法》明確規定,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若違反這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看來,治理“泔水豬”并非無法可依,主要是有法不依和誰來執法的問題。對此,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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