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勝高:應加強城市盲道監管
盲道被占、毀壞現象嚴重,除了部分人不自覺的因素外,缺乏有效的管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作為殘聯本身,不是政府職能部門,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與相關盲道建設單位、盲道改造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對于清理和處罰盲道被占的現象沒有明確的執法權;作為交警只負責對機動車交通違規的處罰和教育,對占用盲道的機動車輛在不影響交通秩序的情況下通常不會去過問;即便作為綜合執法部門城管,對于攤販占用盲道的現象,還可進行處理,但對有些車輛占用盲道的現象,卻最多只能以教育、勸阻為主。
作為保障盲人通行權益的城市盲道,卻被攤販、各類車輛占據,有的還遭到人為毀壞。近期以來,有關一些城市盲道被非法占用或破壞的消息屢在媒體曝出。筆者也刻意留意了一下自己所到的一些些城市,發現盲道被非法侵占的現象比比皆是。
盲道被占、毀壞現象嚴重,除了部分人不自覺的因素外,缺乏有效的管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作為殘聯本身,不是政府職能部門,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與相關盲道建設單位、盲道改造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對于清理和處罰盲道被占的現象沒有明確的執法權;作為交警只負責對機動車交通違規的處罰和教育,對占用盲道的機動車輛在不影響交通秩序的情況下通常不會去過問;即便作為綜合執法部門城管,對于攤販占用盲道的現象,還可進行處理,但對有些車輛占用盲道的現象,卻最多只能以教育、勸阻為主。
如此一來,盲道陷入了城市監管的“夾縫”中。到底由誰來對城市盲道進行監督維護?一直以來,很多城市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筆者認為,要徹底整治好盲道的運行秩序,必須將盲道的監管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對其監督護理權進行細化和明確,確保責任到單位,責任到人。
首先,城市應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出臺加強盲道管理的專門法規條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法律條款約束違法行為。
其次,依據法律法規,將相應管護權,責任到單位、責任到科室等辦事機構,每段盲道都責任到人,確保不互相推諉扯皮。
再次,開展有關盲道的綜合治理,堅持堵疏結合,對各類占用盲道、毀壞盲道的現象進行全面清理清查。
最后,強化對違法占用、毀壞盲道行為的追責問責,加大懲處力度,形成震懾效應。
責任編輯:楊憲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