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遠:P2P網絡信貸風險分析及對策建議
P2P網絡信貸即個人對個人信貸,是一種基于網絡平臺的個人直接借貸模式。作為一種新型民間借貸模式,P2P 網絡信貸為個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便利,提高了社會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和收益率,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在伴隨P2P 網絡信貸發展的同時,其風險也日益凸顯。大多數P2P網絡信貸是以組合投資為理論基礎,建立一個貸款組合,每筆借款對應多個貸款人,而每個貸款人對應多筆借款,以此分散風險。但由于P2P網絡信貸公司:規模普遍較小,其風險管理能力遠低于傳統商業銀行;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相對較短,網絡技術和政策體系不健全等因素,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多種風險。
P2P網絡信貸即個人對個人信貸,是一種基于網絡平臺的個人直接借貸模式。作為一種新型民間借貸模式,P2P 網絡信貸為個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便利,提高了社會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和收益率,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在伴隨P2P 網絡信貸發展的同時,其風險也日益凸顯。大多數P2P網絡信貸是以組合投資為理論基礎,建立一個貸款組合,每筆借款對應多個貸款人,而每個貸款人對應多筆借款,以此分散風險。但由于P2P網絡信貸公司:規模普遍較小,其風險管理能力遠低于傳統商業銀行;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相對較短,網絡技術和政策體系不健全等因素,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多種風險。
一.P2P網絡信貸作為信貸業務的一種,與傳統融資一樣,面臨信用風險。減少壞賬,降低違約風險是網絡融資平臺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P2P網絡信貸平臺作為貨幣經營企業,同樣面臨市場風險中的利率風險。
二.網絡融資平臺以互聯網為運營依托,由于互聯網本身的安全隱患,客戶信息很容易在不良企圖下泄露。其次,融資平臺每天都會產生大量的資金流,網絡中充滿著不安全因素,如果有黑客對資金流動信息進行任何篡改,都會對投資人和平臺帶來巨大損失。在交易過程中平臺與第三方托管平臺的交易,也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三.由于目前P2P網絡信貸缺乏法律法規,監管職責界限不清晰,P2P網絡信貸易走入監管的灰色地帶,在運營過程中極有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的“高壓線”。
因此建議:
一.建立完善法律管理制度。建議有關部門整合已有相關規定,加快立法進程,明確網絡借貸的屬性,從經營性質、組織形式、準入條件、經營范圍、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從而確定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地位,促進其規范經營。
二.強化政府監管責任。為保證P2P網絡信貸平臺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前進,政府需要強化監管責任,規范P2P網絡信貸平臺的建設和運營。明確網絡借貸監管部門及其職責,建立監管部門聯動協調及信息共享機制,避免重復監管及監管空白。同時,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研究將網絡借貸平臺納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統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進而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建立完善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相關部門與人民銀行加強協調溝通,建立完善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通過定期報送數據報表,將網絡借貸平臺納入金融監測和管理范疇。對高危網絡借貸行為和風險點及時發出預警。
責任編輯:楊憲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