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決定
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光明網訊 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勞教制度56年歷史回顧
大眾網濟南12月28日訊(記者 韋輝)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大眾網記者梳理勞教制度歷史,回顧勞教制度的“一生”。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準下發《關于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規定,對當時的肅反運動中“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于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紅頭文件。
1957年8月1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準,國務院出臺《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所以,一般公眾以及官方的標準說法,都是中國的勞教制度始于1957年。
上述文件規定勞動教養對象為:“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4.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生產勞動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在反右高潮中出臺。勞動教養成為當時解決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全國55萬右派分子中,約有48萬多人送勞動教養,4萬多人被判刑,留單位的是極少數。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關于當前公安工作十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依據該《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兩年到三年,由勞教機關“內部掌握”,只在收容時向本人及其家屬宣布;對表現不好的勞教人員,可以延長勞動期限。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勞動教養制度停止實施。在此期間,“牛棚”是右派分子的勞教所的別稱。被關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都受到嚴格限制,并被強制勞動。
“文革”結束,中國第一次比較集中地出現“廢除勞教制度”的意見,主要在學術界,沒形成大眾輿論。1980年2月,將1957年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重新發布實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繼續辦好勞動教養》。
1982年1月,國務院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后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禁毒的決定》、《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出臺,更多人員被納入勞教范疇。于是,勞動教養制度中斷10年后重新啟用。此后,勞教制度貫穿整個新時期。
2005年9月,公安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將賭博、淫穢物品相關行為納入勞教調整范圍,最高刑期從四年縮短為兩年。
2009年,中央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正式將“違法鬧訪者”納入勞教對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責任編輯:孫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