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任期
一、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委員任期;
二、屆中增補委員任期至本屆委員會期滿;
三、新任委員考察期一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轉任正式委員,考察期計入任期;期滿考核不合格的,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委員身份及職務。
委員罷免
委員如違反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撤銷其委員資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違反本《細則》規定義務的;一年內無特殊原因且未經秘書處批準,累計三次以上無故不參加青聯活動的;其他應當取消委員資格的情形。
委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應提前一個月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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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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