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委員參加青聯活動的若干規定
(2005年2月25日山東省青年聯合會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保證青聯組織健康發展,強化青聯委員的責任感,增強青聯委員參加活動的組織紀律性,使青聯組織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青年服務、為委員服務,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省青聯的實際情況,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對省青聯委員參加青聯活動做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委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化后應及時通知省青聯秘書處;委員長期(連續六個月)出國、出差的應通知省青聯秘書處。
第二條 對于以省青聯或省青聯各界別委員會名義組織的活動,凡接到書面通知的,如不能參加活動,須書面或電話向活動組織者(省青聯秘書處或界別委員會聯絡員)請假。凡通過書面、電話、網絡等媒介接到活動通知,沒有向組織者請假者視為同意參加活動。
第三條 凡同意參加活動,但屆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要提前向活動組織者請假。凡口頭或書面同意參加青聯活動,但屆時未請假缺席累計達三次者,由省青聯秘書處負責給予提示。如再有兩次此類情況,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省青聯委員資格。
第四條 凡長期不與青聯組織聯系,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青聯或界別委員會組織的任何活動者,由省青聯秘書處負責給予提示。如再連續六個月仍不參加省青聯組織的任何活動,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省青聯委員資格(長期外出學習、工作并向省青聯秘書處說明情況者例外)。
第五條 擔任常委、副主席的委員,如自動放棄委員資格,常委、副主席職務將自動卸免。
第六條 參加青聯活動的情況由省青聯秘書處負責登記備案(各界別委員會秘書長協助),對于自動放棄省青聯委員資格者經省青聯常委會確認后,由省青聯秘書處通知本人及其單位。
第七條 本規定經省青聯常委會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責任編輯:孫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