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建議和提案工作制度
(2005年2月25日山東省青年聯合會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山東省青年聯合會(以下簡稱省青聯)更好地團結、聯絡、引導廣大青年,發揮黨和政府密切聯系廣大青年的紐帶作用,進一步發揮省青聯的人才智力優勢,為山東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促進省青聯的建議和提案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議和提案工作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服從和服務于山東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的宏偉目標和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三條 各界別委員會秘書長具體負責建議和提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章 建議和提案的提出
第四條 凡屬于下列人員和單位均可以提出。
1、省青聯委員,可以個人或聯名方式提出,也可以界別委員會或幾個界別委員會聯名提出。
2、青聯各會員團體可以本團體名義提出。
第五條 建議和提案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議,目標明確,內容具體,符合實際。
第六條 在建議和提案提出后,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省青聯秘書處。
第三章 建議和提案的立項
第七條 省青聯秘書處將組織專門人員對建議和提案進行研究、分類、立項,定期提交省青聯常委會會議研究,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提交主席辦公會研究。
第四章 建議和提案的辦理
第八條 建議立項后,省青聯將通過省委、省政府領導的座談會或其它適當途徑研究處理。
第九條 提案立項后,省青聯將以省青聯團體名義向省政協提出團體提案或通過省人大青年代表和省政協青年委員,將提案上交省人大和省政協審查立案后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條 省青聯秘書處對立項的建議和提案辦理派專人負責聯系。
第十一條 以省青聯集體提案或通過省人大青年代表和省政協青年委員提出的建議、提案均給予回復。
第十二條 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后,省青聯秘書處要將原件、承辦單位答復及有關活動資料立卷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省青聯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在省青聯秘書處。
責任編輯:孫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