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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歸僑子女升學受照顧 可享40天探親假期

2014-12-29 16:10:00來源:大眾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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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山東省僑辦主任劉方會在發布會上介紹了《山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情況。《條例》共35條,明確規定了歸僑在報考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學校時可根據政策予以照顧,歸僑赴海外探望子女可享受每4年1次,每次40天的探親假期,退休后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可享受國家退休待遇。

山東歸僑子女升學將受照顧 海外探親享40天假期

  大眾網濟南12月29日訊(記者 赫洋)今天下午,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山東省僑辦主任劉方會在發布會上介紹了《山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情況。《條例》共35條,明確規定了歸僑在報考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學校時可根據政策予以照顧,歸僑赴海外探望子女可享受每4年1次,每次40天的探親假期,退休后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可享受國家退休待遇。

  劉方會介紹說,山東是長江以北重要的僑鄉省份,山東籍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120萬人,分布在世界97個國家和地區,以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巴西、加拿大居多,在近20個國家和地區成立了200多個同鄉社團組織。山東省內歸僑僑眷120萬人,主要集中在煙臺、威海、濰坊、臨沂、日照、青島、濟南等市。1991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實現了山東省僑務立法零的突破,也是我國的第一部涉僑地方性法規。為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更好地維護歸僑僑眷和僑胞的合法權益,充分涵養僑務資源,進一步凝聚僑心、爭取僑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從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省戰略的全局出發,作出了制定《條例》的重大決定。《條例(草案)》經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領導和諸位代表對《條例》予以充分肯定,先后經過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十一次會議兩次審議,得以順利高票通過。

  《條例》共35條,涉及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山東省的政治、財產、教育、就業、社會保障、扶貧救助、出入境等多方面的權益保護,內容較為全面、豐富,規定較為具體、明確,操作性更強。

  《條例》強化了僑眷參政議政權利,《條例》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較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同時,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華僑在本省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合法就業手續,并持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勞動合同等材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同時,《條例》還注重保障華僑子女、三僑考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時錄取分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權利。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假期,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歸僑、僑眷出境探望子女,參照已婚歸僑、僑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規定享受探親待遇。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改探兄弟姐妹,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即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計。

  在出境定居歸僑僑眷養老金領取、回國就醫、養老保險等權益方面,《條例》規定,歸僑、僑眷退休(離休)后獲準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退休(離休)待遇,其養老金可以書面委托他人領取;委托他人領取養老金的,應當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歸僑、僑眷退休(離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國就醫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離職費以及相關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應歸屬其本人的費用,并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出境前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繼續參保繳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出境前參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貧困歸僑、僑眷納入當地扶貧規劃,在政策、資金、科技、信息等方面優先給予幫助,為其脫貧致富創造條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歸僑、僑眷,由民政部門批準其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歸僑、僑眷,由民政部門批準其享受供養待遇;需要集中供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為其辦理供養。對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周歲且無養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殘疾、患有重大疾病的歸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對符合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條件的歸僑、僑眷家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納入住房保障供應范圍。符合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條件的歸僑、僑眷,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相關救助或者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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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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