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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據指控,秦志暉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楊瀾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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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時05分,被告人秦志暉已提押至法院候審。]: 8時05分,被告人秦志暉已提押至法院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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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已經宣讀完法庭紀律]: 書記員已經宣讀完法庭紀律。8時55分,公訴人、辯護人、合議庭成員均已進入法庭。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兩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兩名律師出庭為被告人秦志暉辯護。合議庭由兩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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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時58分,身著便裝的被告人秦志暉被法警帶入法庭。]: 8時58分,身著便裝的被告人秦志暉被法警帶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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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布開庭]: 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對被告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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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志暉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東土秦火火”、 “淮上秦火火”、 “炎黃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羅援、楊瀾、張海迪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2011年8月20日,為了自我炒作、引起網絡輿論關注、提升個人知名度,被告人秦志暉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志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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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被告人秦志暉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無意見?是否有補充陳述案件事實?]: 審判長:被告人秦志暉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無意見?是否有補充陳述案件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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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志暉自愿認罪]: 被告人秦志暉自愿認罪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09:49 審判長: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內容和你收到的副本內容一致嗎? 被告人:一致 審判長: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起訴書指控你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你是否認可? 被告人:認可 審判長:你是否是自愿認罪? 被告人:我自愿認罪 審判長:你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不需要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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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及辯護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及辯護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法庭提醒一下,在庭審中控辯雙方要注意語氣和方式,訊問、發問應簡明扼要,圍繞案件事實展開,避免與案件無關、不必要或重復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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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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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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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訊問內容]: 公訴人訊問內容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0:07 公訴人:被告人秦志暉,今天依法開庭審理你涉嫌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一案,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將對你進行訊問,你要如實回答公訴人的訊問,聽清了嗎? 被告人:聽清了 公訴人:你在檢察機關的供述和公安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 被告人:屬實 公訴人: 你在華訊公司沈陽分公司工作期間是否定期回京? 被告人:經常回北京,主要是匯報工作 公訴人:回京后住在什么地方?在京在什么地方上網? 被告人:白天在公司上網,晚上在公司附近的網吧上網 公訴人: 你平時是否經常上網? 被告人:是的 公訴人: 上網地點? 被告人:辦公室 公訴人:下班以后呢? 被告人:自己在網吧 公訴人:你在單位使用什么網絡 被告人:單位公用網絡 公訴人: 起訴書中涉及的新浪微博賬戶都是你平時個人使用的嗎? 被告人:都是我使用的 公訴人:你被抓獲后是否辨認過涉案微博賬戶發布的微博信息 被告人:辨認過 公訴人: 這些信息是否是你發布的? 被告人:都是我發布的 公訴人:你發布上述針對個人的微博后,是否有網民相信了你的說法?他們作何反映? 被告人:會有,有網民會說沒有想到,又有問這是不是真的,還有人說這是污蔑 公訴人:你所選擇誹謗的都是一些公眾人物,你不知道發布上述微博信息會對他們的名譽造成損害嗎? 被告人:我知道 公訴人: 那你為什么還這樣做? 被告人:我就是想大家看到我發的東西,讓網友進行討論 公訴人:你是在什么時候發微博就“7.23動車事故”賠償金額問題對原鐵道部進行攻擊的? 被告人:2011年8月晚上發布的 公訴人:用的哪個賬戶? 被告人:中國秦火火 公訴人:微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被告人:鐵道部決定賠償意大利籍旅客茜茜3000萬歐元 公訴人:你為什么要說原鐵道部向外籍旅客賠償了3000萬歐元? 被告人:我看到微博上有這個相關的內容,數額是2000萬歐元,當時有100多個轉發評論,我覺得3000萬歐元更順口,就把2000萬歐元改成3000萬歐元 公訴人:公安機關是否讓你辨認過微博的具體內容? 被告人:辨認過 公訴人:你發布這條微博后,是否有網民相信了你的說法?他們作何反應? 被告人:80%的網友表示相信,20%的網友認為還需要進一步確認,等待官方確認 公訴人:知道你所作行為可能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嗎? 被告人:我當時就考慮網民會注意到我這個人,至于鐵道部,只是覺得會讓鐵道部顯得比較狼狽 公訴人:你是如何被抓獲的?有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 被告人:2013年在沈陽被抓獲的,沒有檢舉揭發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訊問暫時到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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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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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發問內容]: 辯護人發問內容 (2014-04-11 10:48:38)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0:22 辯護人:被告人秦志暉,辯護人就本案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如實回答 被告人:好的 辯護人: 在動車事故發生后有關鐵道部給意大利賠償的事項有發布過幾條微博 被告人:只是一條 辯護人:你是否在廣東中山市發布過微博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你是否在上海市發布過微博或者使用上海移動手機發布微博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你是否使用深圳市移動手機發布過微博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你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是否有機會發布微博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辯護人發問到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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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 審判長:下面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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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運用電子顯示設備展示控辯雙方證據。]: 法庭運用電子顯示設備展示控辯雙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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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分三部分出示全案證據]: 公訴人分三部分出示全案證據。第一部分證據證明誹謗事實,第二部分證據證明尋釁滋事事實,第三部分證據證明被告人身份及到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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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分組向法庭宣讀了被害人陳述]: 根據不同的證明目的,公訴人分組向法庭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秦志暉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運用投影和電子顯示設備向法庭出示了涉案微博截圖、網頁截圖、QQ聊天記錄等證據;宣讀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到案經過、查詢證明、身份材料證明等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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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充分地發表了質證意見。]: 針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充分地發表了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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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被告人秦志暉在法庭上]:
現場圖:被告人秦志暉在法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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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向法庭提供證據。]: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向法庭提供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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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通過電子顯示設備向法庭出示了網頁截圖]: 辯護人通過電子顯示設備向法庭出示了網頁截圖、IP地址對比查詢等相關書證,用以證明:第一,被告人秦志暉所發布的涉案微博內容,在其發布之前,網絡上已有相關信息存在;第二,通過IP地址查詢比對,可以證明涉案微博賬戶存在他人使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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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針對辯護人出示的上述證據,被告人表示:“IP地址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檢察機關指控的相關微博內容的確是我發的。我始終在北京、沈陽,沒有去過上海、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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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舉證完畢。11時2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 辯護人舉證完畢。11時2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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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被告人秦志暉再次被帶入法庭。]: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被告人秦志暉再次被帶入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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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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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公訴人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角度發表了質證意見。]: 就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公訴人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角度發表了質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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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質證意見]: 公訴人質證意見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10 公訴人認為:第一,被告人秦志暉發布涉案微博時間、地點能夠與秦志暉實名火車票相互印證,辯護人所提的矛盾點并不存在; 第二,必須強調的是,UID和昵稱的關系問題。昵稱是為了便于網民記憶的稱呼,是可以隨時修改的,賬戶不能單純使用昵稱來識別。UID號全稱用戶身份識別信息碼,就像公民的身份證號一樣,賬戶識別必須依據UID號認定,辯護人所提出的疑問是因為取證時的用戶昵稱并非案發時的。第三,被告人秦志暉是否實施了指控的事實,不在于賬戶是誰注冊的,而是涉案指控這些微博到底是不是有秦志暉發布的。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虛假信息都是秦志暉本人發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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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質證階段結束時,法庭表示控辯雙方均已經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法庭已經記錄在案,合議庭在評議時會予以考慮。]: 舉證、質證階段結束時,法庭表示控辯雙方均已經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法庭已經記錄在案,合議庭在評議時會予以考慮。對于控辯雙方就本案定罪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待合議庭評議后再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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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開始法庭辯論]: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開始法庭辯論,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在法庭調查中已發表的觀點無需重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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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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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訴意見]: 主要公訴意見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41 公訴人: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訊問被告人,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如下: 1、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取得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有效,可以證實涉案虛假信息均系被告人秦志暉本人發布。在案之相關證據均能夠與被告人秦志暉以往有罪供述相互印證,可以證實相關微博賬戶都是被告人秦志暉本人使用。經其本人進行辨認及確認,指控的涉案微博均系其本人所發。 2、本案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秦志暉所發布的涉案微博信息均為虛假信息,實施了誹謗行為。在案之西門子公司的證明、被害人羅援的陳述、楊瀾本人的聲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聲明、張海迪的戶籍證明及實名微博的澄清內容、鐵道部發布的賠償標準、鐵道部的澄清等證據均可證明發布信息的虛假性。 綜上,被告人秦志暉主觀存在誹謗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其捏造事實在網上發布信息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志暉主觀上具有起哄鬧事發布虛假信息的故意,客觀上編造鐵道部相關虛假信息并在網上發布,影響網絡輿論對鐵道部的評價,顛覆網民的想法,其行為引發公民對政府的不滿,造成了公共秩序極大的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量刑情節方面:秦志暉的行為觸犯了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秦志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考慮。 最后,公訴人強調,網絡行為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希望被告人秦志暉通過此次庭審,能夠從本案中汲取教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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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能夠警示他人】]: 【希望我能夠警示他人】被告人秦志暉自行辯護意見:我對自己沒有什么可辯護的地方,我只是想說,希望我能夠警示他人,別干我這樣的蠢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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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表達一個歉意]: 我想表達一個歉意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56 經過幾個月的久久思考,我主要有以下認識: 第一,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許可的,在事實上我的確是誤導了大家對公眾人物和政府部門的看法 第二,我沒有認識到網絡不僅僅是一個虛擬空間,網絡是自由的,我越過了紅線,我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名譽和聲譽。 第三,有句話說得好,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我恰恰是忽視了這一點,也忽視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擾亂了網絡的正常秩序。 最后,我想表達一個歉意。對楊瀾、羅援、張海迪等人的名譽造成很大的打擊,我深表歉意和內疚。名譽是無價的,是他們幾十年辛辛苦苦打拼下來的,被我幾條微博就給抹黑了。將心比心,誰都是不愿意的。 我對自己沒有什么可辯護的地方,我只是想說,希望我能夠警示他人,別干我這樣的蠢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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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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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辯護意見]: 主要辯護意見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3:13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于誹謗罪:縱觀本案,一是被告人秦志暉沒有實施捏造的行為;二是被告人秦志暉并非明知而散布。起訴書指控的有關行為不屬于最高法和最高檢的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所規定捏造誹謗他人的三種情形,被告人沒有捏造損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從內容上看,有關的傳言在幾年前在信息網絡上就已經有傳播,在案證據偵查階段的筆錄和檢察院的提訊筆錄顯示,其發布有關微博上并沒有對有關文章進行核實,被告人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刑法第264條告訴才處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由公訴機關處理,本案中不屬于司法解釋所規定七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關于尋釁滋事罪: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志暉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告人并非是明知編造虛假信息而予以發布,而且被告人秦志暉所發的微博也未達到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程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于量刑:辯護人希望合議庭能夠作出一個公正公平的判決,關于被告人主觀故意問題,被告人是一個飄在京城,孤身打拼,樂于奮斗,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現在稱為“草根”他只是渴望成功確走錯了道路,他剛才自己已經說了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他的行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給被告人秦志暉一個公正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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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關于誹謗罪,爭議焦點如下:一是從技術層面上講,案發時間被告人秦志暉是否發布了涉案微博;二是事實證據能否認定構成誹謗罪;三是本案是否應適用公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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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 【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關于尋釁滋事罪,爭議焦點如下:一是從技術層面上講,案發時間被告人秦志暉是否發布了涉案微博;二是行為方式是否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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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補充意見】]: 控辯雙方補充意見 北京朝陽法院 發布于2014年4月11日 13:43 公訴人:不同意辯護人的觀點,真實信息是存在的,被告人也是可以進行核實的。在網絡上,真實信息是可以被看到的,而秦志暉根本不想去看。 現有證據及被告人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有能力去了解而不去了解,應當認定秦志暉明知是虛假信息而予以發布,實質上就是一種誹謗而不是質疑。 被告人秦志暉的行為達到了誹謗多人的構成要件,屬于公訴案件的范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秦志暉系草根的意見,這點不能否定秦志暉誹謗他人的故意。 尋釁滋事罪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擾亂的是公共秩序。而誹謗罪是有選擇的去進行攻擊,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權,結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本案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關于公訴程序問題,法律上已經對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秦志暉的行為在自訴案件里常有,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司法解釋做了擴大解釋。其他意見堅持原辯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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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庭辯論終結。]: 審判長:法庭辯論終結。控辯雙方辯論意見,本庭已聽清并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評議時予以充分注意。庭審后,如果控辯雙方還有其他意見,可以向法庭提交書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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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共同維護網絡秩序】]: 審判長:在被告人做最后陳述之前,法庭做個提醒,我們正處于網絡信息時代,在享受網絡帶給我們高效便捷的同時,要堅守法律的底線,在表達意見和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得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利益。希望借助本次庭審,通過媒體宣傳和微博直播,能夠最大程度傳遞網絡正能量。同時也拜托媒體在報道宣傳本案時,注意保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希望通過本次庭審能夠教育大家共同維護網絡秩序,規范網絡行為,凈化網絡環境,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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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志暉最后陳述(一)】:我是咎由自取]: 被告人:首先,我要對幾名被害人表示我的歉意。對于張海迪,她是殘疾人,而我是正常人,我的行為從道德上都是說不過去的;對于羅援,我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說他是逃兵,是對他的無端誹謗,我說他家人在國外定居,也對他的家屬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對于楊瀾,她作為名人,名譽是幾十年打拼下來的,我幾篇微博就毀壞了她的名譽,給她造成了巨大的打擊,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的手段不光明正大,我今天站在這里也是咎由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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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志暉最后陳述(二)】:我要表達感激]: 被告人:說過道歉后我想表達一下我的感激。1、我要感激這個時代,有電腦和網絡才有我才能的發揮空間;2、我要感激北京這個城市,她的包容讓我有了很好的工作機會,使我被人認可、被人欣賞;3、我要感激我工作過的公司,給了我工作機會,讓我不斷成長,走上工作管理崗位;4、我要感激公檢法機關,他們文明執法,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5、我要感激微博世界,在這里我與名人溝通交流,他們并不歧視我;6、我要感激我我的兩個辯護律師,感謝你們為我辯護;7、我要感激在場的記者,我是一個小人物,感謝你們對我的關注;8、我要感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那里的管教對我很好,使我感受到了人性關懷的溫暖;9、最后,我要感激我的父母,他們對我的成長盡到了最大的努力,讓我有學習的機會,有安身立命的本錢。在這里,請法庭允許我向他們鞠三個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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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志暉最后陳述(三)】:我是前車之鑒]: 被告人:最后,我想說,網絡上有我一個秦火火就夠了,為此我付出代價實在是太大了,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與家人團聚的機會,失去了在網絡世界遨游的樂趣。希望給大家以警示,希望大家珍惜在網絡上的自由空間,真正做一個對社會有價值的人。我就是前車之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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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期宣判。]: 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期宣判。被告人秦志暉已被法警帶離法庭。本次微直播到此結束,感謝各位網友的關注。 聲明:本次播報內容不是庭審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