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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推手秦火火案公開宣判 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4-04-17 09:26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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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消息,網絡推手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涉嫌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宣判。2014年4月11日,網絡推手秦志暉涉嫌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網絡名人秦火火案公開宣判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圖據“北京朝陽法院”微博

  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央視消息,網絡推手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涉嫌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合并執行有期徒刑3年。

  網絡紅人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兩高"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來,首個獲罪的網絡造謠者。

  秦志暉表示不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志暉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志暉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并實行數罪并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信息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但鑒于被告人秦志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本院對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秦志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3年8月,北京警方通報,警方打掉一個在互聯網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網絡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抓獲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兩名成員。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秦、楊等人先后策劃、制造了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絡名人。如利用“郭美美個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編造了一些地方公務員被要求必須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謠言,惡意攻擊中國的慈善救援制度,并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民眾作為攻擊對象,惡意造謠抹黑中傷。

  2014年4月11日,網絡推手秦志暉涉嫌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秦志暉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黃秦火火”、“東土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楊瀾、張海迪、羅援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1年8月20日,秦志暉為了自我炒作、引起網絡輿論關注、提升個人知名度,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在作法庭陳述時秦志暉稱,他的行為確實誤導人們對公眾人物、政府機關的看法!盀榱顺雒,我損害了楊瀾、張海迪等人的名譽和聲譽,給他人帶來嚴重后果,我表示歉意,在這里說一聲對不起。”他說:“希望我的行為能警示他人,不要干我這樣的蠢事!

  公訴人指出,量刑情節方面,秦志暉的行為觸犯了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秦志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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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劉寶才

責任編輯: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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