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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良:網絡空間違法應以預防為主監管為輔

2014-10-25 12:20:00來源:光明網-法治頻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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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有一些法律法規,有一些規定,我個人的感覺,互聯網本身特點是高效,沒有國界等等。

  我們現在有一些法律法規,有一些規定,我個人的感覺,互聯網本身特點是高效,沒有國界等等。這種特點對于有害違法信息的傳播,他跟我們傳統環境不一樣。我們傳統環境里面,在哪一個地方罵罵人,或者張貼一些海報,他的影響范圍非常小,互聯網的特點就是在網上把你的裸照放在網上了,受害人發現后告訴這個發放者,然后再審查刪除,可能有的人不怎么上網,幾個月甚至幾天幾個小時上一次網,但是很可能你放上去的時候就被緩存,復制再傳播。互聯網后續傳播的范圍無法控制。所以,我的想法,我們對互聯網的違法有害信息應該以預防為主,事后監管為輔的原則。我們現在有關的立法主要是學習歐美的多一些,所謂的避風港原則,最早是美國的版權立法,版權立法的時候和我們這里面的民事侵權還不一樣,一些名譽侵權或者恐怖信息,或者危害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信息,再采取事后的告知,后續傳播無法控制。在這一點上我們要走中國特色的道路。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以預防為主,事后監管為輔。那么怎么預防呢?首先法律上應該把違法信息明確化、法定化。這兩個必須很明確很清晰。我們現在跟多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對違法信息界定范圍不清晰,而且有的相互抵觸,相互矛盾,我們是一個法治社會,哪些信息是違法的,哪些是有害的,我們都要法定化,這里面一個是信息的發布者,一個是傳播者,我們作為信息的接收者,我們有一個基本的原則,但是他的自由是有尺度的,這個尺度就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的。在信息的傳播這一塊,我們現在一說傳播者發現很多的版權條例,網絡傳播等都是把美國的那一套搬過來。這些民事侵權的信息和違法的其他的信息和版權信息的特點不一樣。在這一塊如何預防就是對于信息的發布,在技術上恐怖的中介信息提供者,讓他承擔預防的責任。大家說互聯網立法是一個利益平衡的,是產業發展優先還是構建一個和諧的秩序,我個人感覺,就企業來講,逐利是他內在的動力,互聯網企業就靠人氣,他在這里面往往就希望很多人參與進來,制造話題,討論話題,這個利益就上來了,但是在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承擔上,我們現在的做法就是你告訴他了,他采取措施。你告訴他的時候可能還有很多問題,我覺得預防不利,在這一塊讓一些論壇、貼吧類似于信息的原始發布行為,讓這些服務商承擔事先審查義務。對于明顯的違法侵權信息不讓發布。對于不明顯的才有事后的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對于不是很明顯的,他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大。這種情況恰恰是通知刪除。但是在這里面我要提到的是,我們實際的立法沒有要求向信息發布平臺提供監管。在這個問題上還要區分不同的中介服務提供者。比如說搜索引擎提供者、介入服務的提供者,他對信息的原始發布行為沒有控制,他只對信息的傳播有幫助和擴大的作用,對于這一類中介服務提供者才用事夠采取措施,防止行為擴大。對這個我們要區分,我們現在的立法沒有進行區分,這在上面要注意。

  另外一個是互聯網是一個沒有國界的,但是對互聯網的治理應該是全國家的事情,這兩個之間怎么調和。我們國家現在從有關的立法上看,似乎沒有很明確的國界,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面臨這樣的問題。比如說國外的網站我們不讓接入,他們很抱怨。我覺得他們就這個問題信息服務貿易走程序了,就是你在信息服務的時候有歧視。我感覺我們國家不自信,其實我們的立法應當是只要你介入中國的互聯網,只要在中國境內可以閱讀你的內容,都要遵循中國的法律。對于服務器在國外的網站可以一視同仁。只要違反了中國的法律基我們以后立法完善了,要求你更正、處罰等等。再違法就是黑名單,這樣我們法治化。你職責我們,我們這遵循中國的法律,我們現在在這一塊,內容監管這一塊的時候上來就直接封堵了,人家有意見。我現在可以讓你介入,但是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比如說違法一次罰款,再違法列入黑名單,這樣的話我們有法可依,執法必嚴,讓他無話可說。這一塊要自信起來,不要老人讓人覺得我底氣不足。我覺得這樣的話,其他國家都沒話說。

  我個人還想提互聯網治理問題,里面包括內容很多,我個人談小的問題,就是現在的垃圾信息的防治。現在很多人是每天接觸無數次垃圾短信,我們現在總談個人信息保護,垃圾信息是對個人信息的濫用,對垃圾信息的防治要提到議事日程。現在很多平臺,你也沒法回復,他通過服務商。讓服務商起到積極作用,如果受到垃圾信息,都不知道誰發的。這一塊可能也是我們傳播垃圾信息里面有很多有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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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王雅淇

責任編輯: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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