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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或者購買理財產品,卻莫名其妙地被“忽悠”變成了“買保險”,近年來“銀行賣保險”之類的銀保渠道屢屢出現銷售誤導等亂象。而4月1日起,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將正式實施。這一被稱為最嚴的“銀保新規”,對險企和銀行作出了哪些監管要求?能否有效遏制銀保渠道的種種亂象?“銀保新規”意在增強對客戶的保護,尤其在杜絕銀保渠道銷售誤導等方面加大了監管力度,同時鼓勵銀保渠道銷售更多產品。例如,“銀保新規”將銀保渠道保險產品的猶豫期從10天延長到了15天,并且規定客戶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只能收取10元的保單工本費。
新華網上海3月31日電(記者 王淑娟)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或者購買理財產品,卻莫名其妙地被“忽悠”變成了“買保險”,近年來“銀行賣保險”之類的銀保渠道屢屢出現銷售誤導等亂象。
而4月1日起,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將正式實施。這一被稱為最嚴的“銀保新規”,對險企和銀行作出了哪些監管要求?能否有效遏制銀保渠道的種種亂象?
誤買銀保產品15天內可“反悔”
“借助銀行網點賣保險”是國內銀行和保險公司常見的合作項目,不過“存款變保單”“理財變保單”等銷售誤導現象屢屢出現,令不少消費者感嘆 “保險變得不保險”。針對這些亂象,日前保監會和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
“銀保新規”意在增強對客戶的保護,尤其在杜絕銀保渠道銷售誤導等方面加大了監管力度,同時鼓勵銀保渠道銷售更多產品。
例如,“銀保新規”將銀保渠道保險產品的猶豫期從10天延長到了15天,并且規定客戶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只能收取10元的保單工本費。
“猶豫期”是指在收到保險合同的一定期限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以提交申請并獲得全額退保的期限規定。通常,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開始計算。
此外,監管部門還從銀行扣費環節作出了詳細規定,避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存款變保單”等事件。
“銀保新規”要求,保險公司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要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應當通俗、簡練,便于投保人閱讀和理解。提示短信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并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人員“駐點銷售”被取消
保險人員在銀行網點駐點銷售一直備受爭議,這也是導致銀保渠道銷售誤導亂象頻頻出現的重要原因,而“銀保新規”則對“駐點銷售”明令禁止。
此前,77歲的上海市民張先生向記者投訴,兩年前他在興業銀行上海某網點存款時,在一位駐點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勸說下,購買了一款“陽光人壽陽光財產兩全保險”。當要退保時,張先生才發現“被保人”壓根不是他本人,而被銷售人員填成了張先生的女兒。
“當時銷售人員告訴我,要用我女兒的身份證信息來做擔保,誰知道后來銷售人員是這么操作的。到陽光人壽上海分公司投訴時,我才知道這個保險要全額退保的話,要等到我女兒75周歲才能退,但我女兒現在才30多歲。”張先生說。
其實,保險人員駐點銷售引發的種種亂象還不只這些。而最新的“銀保新規”正式實施后,這樣的現象將被納入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記者日前走訪了上海多家商業銀行網點,并未發現有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銀行駐點銷售的情況。
“近年來,銀保代理渠道業務發展迅速,促進了人身保險業保費規模、資產規模的快速增長。同時,銀保代理渠道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存在著銷售誤導、違規經營、退保金大幅上升等問題。”山西證券分析師劉小勇認為,“銀保新規”的諸多嚴格規定,有望減少銀保渠道的銷售誤導亂象。
力促保險業回歸保障
為充分發揮保險核心功能,除了對銷售誤導作出規范,保監會還大力推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轉變發展方式,力促保險公司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
保監會規定,商業銀行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據悉,目前我國保險業雖然保費規模已排名世界第四,但還遠遠沒有滿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銀保渠道銷售的保障型產品的比例僅為10%左右,這與以風險保障為本質的保險業的地位并不相符。
不過劉小勇認為,結合銀行網點的實際情況與客戶結構情況,目前想在銀行網點銷售保障型產品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的難度,要大于短期理財型產品。
“我們一直認為利潤和價值來自于在渠道銷售的產品,而非渠道本身。銀保新規推出后,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必須重新考慮其銀保發展策略,同時重新全面設計銷售渠道策略。”瑞銀證券分析師潘洪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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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