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鑫: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幾點建議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第一次寫入黨的重要文件,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中作出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現了良好進展,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深入實施,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人民群眾的需求還存在一些距離。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第一次寫入黨的重要文件,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中作出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現了良好進展,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深入實施,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人民群眾的需求還存在一些距離。基于此,針對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以下幾點看法與建議。
一、加強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所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就是指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導向,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切實解決群眾最為關心、直接和最具有現實利益的法律問題為根本宗旨,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是一種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組織等各種法律服務資源和社會力量共同積極參與,為政府、社會以及群眾個人提供優質、高效、無償或低廉法律服務的公共體系。
在當前,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省涉法問題和涉法矛盾也隨之大量增加,與此同時各類組織和廣大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整體的提高必然會導致法律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傳統的法律服務方式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律服務的巨大需求,這就對傳統的法律服務制度和法律服務方式提出了嚴峻挑戰。二是我省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有效帶動了公共法律服務需求的增長。隨著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其過程中涉及到的大量的法律問題迫切需要廣大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引導和幫助群眾正確行使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廣大基層群眾在遇到問題時也更加傾向于利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左右,積極引導和協助農村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層事務、解決基層矛盾成為應有之義。三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和諧和長治久安,推動社會整體公平正義,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貧富分化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由此導致社會矛盾尖銳,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定區域內多數人的利益被長期漠視甚至被隨意侵害了,而這些被侵害的群體相對加害人而言處于弱勢,他們不知、不愿或不敢以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旦不滿累積到忍無可忍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爆發群體性事件,從而損害政府公信力,傷害黨群關系。同時,必然導致大量涉法涉訴案件進入信訪渠道,從而不利于法治社會建設。因此,必須建立起與我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
二、我省公共法律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為提升我省廣大干部群眾法律觀念意識,增強法律權威,解決廣大群眾在生活工作中的各種切實問題,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當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還與經濟社會發展存在部分不協調,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各項有效運行制度建設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工作目標及具體規劃還需明確和縝密,管理和激勵機制尚未建立和健全,財政投入尚且不足等。在全省整體上,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還不能建立起可以全面量化的機制標準,各地對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概念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加之有效的管理、激勵和財政投入機制不足,使得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對法律服務本身就存在認識不足不到位等情況、
2、二是公共法律服務專職人員的缺乏:基層政府和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缺乏專門專業的法律服務人才,許多基層單位,地方大都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司法所公務員、鄉鎮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兼任,這就有效制約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作用的充分發揮,有時群眾有法律服務需求,卻往往得不到保障和專業咨詢,從而成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硬傷與瓶頸。
3、開展法律服務專項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在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作用發揮依然不夠,由于政府法律服務機構與政府法制機構的關系尚未理順,服務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決策、行政執法的機制尚未健全,服務的影響力仍然欠缺。法律服務人員或者基層服務律師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大多停留在標的額小、權利義務關系簡單的法律咨詢和糾紛調解、以及參加鄉鎮舉辦的零散性法制宣傳活動的層面,在為基層政府提供服務、參與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處理、開展公益訴訟等方面仍未發揮突出作用。
4、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宣傳教育不到位,綜合法律服務在解決群眾切實問題中發揮作用不到位,“信訪不信法”等現象依舊突出,許多群眾對于法律解決爭議的渠道認識不足,對法律執行的公正性存在質疑等等,均制約著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三、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整合資源,完善相關平臺升級
1.建立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動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積極整合司法行政服務資源,創新工作方式,加大為民服務的實際舉措,集中窗口服務對外,綜合型服務便民,集中受理,一廳式辦公全方位解決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建立起集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公證、律師等司法行政主要職能為一體的綜合性法律服務平臺。真正實現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優勢互補,將最大限度地為群眾和企業提供方便,成為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窗口。同時,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應加強部門整合,有效做好司法行政部門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之間平臺聯動共享,整合綜合服務平臺模式,發揮部門凝合力。
2.嘗試社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嘗試在社區建立“法律服務工作站”,推進律師事務所與社區結對,強化社區法律服務網絡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一是完善的法律服務組織結構。由律師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人員與社區實行“一對一”掛鉤結對,引導青年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社區法律服務,擔任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定期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制宣傳,隨時解決社區居民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社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二是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公共法律服務進社區,可進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不受時間限制,將法律援助、律師服務、公證服務、人民調解等利用網絡、微信、微博、電話、實體窗口等渠道,不斷豐富服務內容。將服務業務送到百姓身邊。居民足不出社區,就能獲得公益性的法律服務。三是累積經驗、以點帶面,以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站”為載體,合力打造全省范圍內縣區半小時、農村一小時公共法律服務圈。四是深化律師與司法所、與“大學生村官結對幫扶”活動,利用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通過律師和司法所人員相結對,實現互動機制建立,將城區優質的法律資源導向農村,加快構建各縣區級、鎮級、社區一體化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更好滿足全省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3.完善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一是增加人員配備,確保責任到崗到人。根據新的實際情況,各地各縣區要設置專人專職負責法援中心日常工作,確保群眾咨詢的法律問題得到專業滿意的答復。二是加裝專線分機,確保平臺隨時暢通。可以探索將12348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實行省、地市和縣區的一線整合,有條件的地市和縣區可以將12348與12345政府熱線等建立起聯動機制,進而更加方便群眾。三是是強化人員培訓,提高窗口服務質量。定期舉辦司法行政業務培訓班,并安排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分管領導和各科室負責人定期接聽熱線,參與平臺服務,以此強化了相關窗口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注重培養,打造結構合理、專兼互補的人才隊伍
1、注重挖掘和培養法律服務人才資源。一方面,全省要提高專職法律服務人員素質,通過專業培訓、以會代訓等形式,全面提高法律服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指導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復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專業化法律服務機構,積極拓展知識產權、醫療、教育、資產重組等領域的業務,確保適應目前沿海開發、經濟轉型升級等復雜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面,積極引導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法律援助、法制宣傳、矛盾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擴大法律宣傳的輻射效應。積極動員和組織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等積極參加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發揮他們就近、人員情況熟悉的特點,隨時解決群眾遇到的法律問題,用身邊人解決身邊事。
2、全力加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不僅在于執行,也存在于政府決策,企業運行等各個社會參與群體不同層面,對此政府部門應當積極帶頭決策合法,帶頭建立起法律咨詢和顧問制度,同時,積極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建立起相應法律咨詢顧問制度,確保法律服務時時刻刻落地生根。
三、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主導、保障有力的供給模式和有效考核督導機制下的“大調解”格局。具體應當
一是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需要強有力的財政支撐,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要把公共法律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范疇,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調處等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要為城鄉統籌服務,加大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投入,制定傾斜政策,全面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社區)專職從事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的法律服務社工隊伍,實現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的常態化、專業化。
二是著力推進調解零距離。創新矛盾糾紛化解調處機制,并將公共法律服務實施情況、效果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評估。同時將其納入對地方政府整體的考核督導范圍之內,進而構建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格局,為切實解決群眾生活工作中的種種矛盾作出最大化調解。有效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體建設和作用最大化的發揮。
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不僅需要“量”的擴大,也需要“質”的提升。通過不斷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一定可以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的作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楊憲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