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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四大利好助力“走出去”企業

2015-05-18 15:44:00來源:大眾網作者:李兆輝

  大眾網濟南5月18日訊(記者 李兆輝)目前,我國支持企業境外投資經營、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稅收法律政策,大都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和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之中,其中稅收協定對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支持保護力度最大。18日,在山東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地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亞向參與“一帶一路“的企業介紹了稅收協定以及“走出去”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何解決境外稅收爭端等問題。

  李亞說,稅收協定對我國企業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主要提供以下四個方面的幫助和支持:一是稅收協定通過設定限制稅率、規定免稅項目、常設機構構成等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從而減少“走出去”企業的資金占用,降低境外稅收成本。

  比如,稅收協定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的征稅權,但是稅收協定一般不會規定如何執行這些限制稅率,東道國都是按照其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有可能發生不按稅收協定限制稅率征稅的問題。例如,某“走出去”企業2014年向其位于A國的子公司出租設備取得租賃費時,A國按其國內法稅率征了稅,沒有執行我國與A國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的限制稅率。經企業申請并報經國家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對方同意執行稅收協定的限制稅率。此案涉及稅款2000萬美元。

  再如,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取得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雖然有些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往往將利息的稅收負擔從金融機構轉嫁給借款企業,但利息免稅仍然能夠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況且很多情況下,借款企業往往是我國企業在東道國設立的子公司,它們的稅收負擔也得以減輕,融資成本得以降低。例如,某“走出去”企業在B國設立的子公司從我國某政策性銀行取得貸款并支付利息,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使得相關利息的稅收負擔由該政策性銀行轉嫁給了“走出去”企業在B國的子公司。B國稅務當局以該筆貸款不符合有關條件為由,拒絕按照兩國稅收協定對該筆利息給予免稅待遇。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向B國稅務主管當局提起相互協商程序,按照稅收協定有關條款規定,B國稅務主管當局與我國達成一致,同意對該政策性銀行取得的利息給予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由此使該“走出去”企業在B國子公司避免了500余萬美元的稅收損失。

  二是稅收協定通過規定稅收抵免等方式來消除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雙重征稅問題。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對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僅限于從我國企業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對我國企業持有外國企業股份的比例,稅收協定對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許多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低于20%。這樣,就能讓更多的境外投資的企業在境外繳納的稅收得到抵免,從而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負。

  三是稅收協定通過規定無差別待遇來保障“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受到公正待遇。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在東道國投資的企業或其常設機構的稅收負擔不應高于東道國相同情況下的居民企業,不應受到歧視性的稅收待遇。如果“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納稅稅率比其居民企業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稅收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可以保障我國“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能夠受到公正的稅收待遇。

  四是稅收協定通過規定相互協商程序來解決“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的稅收爭議。“走出去”企業如果在東道國遇到上述三個方面的稅收問題,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相互協商的申請,經由國家稅務總局與東道國稅務主管當局磋商處理。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雙邊協商,解決了數家“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涉稅爭議,涉及稅款近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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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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