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談及全國各級法院要做好意識形態工作時強調,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強化主體責任,狠抓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落實,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有網友質疑:周強院長提出抵制西方”司法獨立“,是否意味著中國的司法不是獨立的呢?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先弄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一、什么是西方“司法獨立”?
西方“司法獨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基本政治制度下的產物,它意味著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西方法學界關于“司法獨立”的特定含義是:獨立行使司法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不受立法權、行政權的任何干預和束縛,司法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包括總統)和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勢的牽制和影響,不受任何人指揮和命令的拘束;保障法官獨立性,“所有的法官依據良心辦案”,為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承認對法官特別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新法律學辭典》1983年版)
二、為何我國要堅決抵制西方“司法獨立”?
1.我國的國體決定了我們必須抵制西方“司法獨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執政黨只有一個,那就是中國共產黨。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得以有序推進。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實行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本質區別。如果實行西方“司法獨立”,就意味著司法脫離黨的領導,也就意味著對人民民主專政的否定。而在我國,如果離開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就會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證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性質。
2.我國的政體決定了我們必須抵制西方“司法獨立”。《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關系決定了我國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資本主義社會私有者之間那種深刻的利益對抗關系。如果實行西方“司法獨立”,就意味著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平等,意味著人民代表大會將不再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因為在人民代表大會之外,還有絕對獨立的司法權的存在,這無疑是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否定。而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能夠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有效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根本政治制度。如果否定了人民代表人會制度,也就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三、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西方“司法獨立”的區別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是黨領導下的"獨立",是指對個案辦理的相對獨立,即在具體司法工作中不受外部干擾,依法獨立公正司法。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可與立法權、行政權互相制衡的絕對獨立,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資本在社會中的絕對統治地位。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目標是實現社會主義。只有堅持黨對司法的宏觀上的領導,社會公平才有政治上的可靠保障。這就是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綜上所述,周強院長強調,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旗幟鮮明地表明了我們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決心。國家審判機關只有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決抵制西方“司法獨立”,才可稱之為“人民法院“,才能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并為逐步縮小我國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在社會主義基礎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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