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聞攝影學會章程
本章程經2019年7月2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山東省新聞攝影學會,英文名稱是:The Photo Journalist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 縮寫:PJSSP。
第二條 本團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山東省從事新聞攝影工作的新聞單位、主流媒體、新聞攝影工作者等自愿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全省新聞攝影工作者,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努力開展新聞攝影學術活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新聞攝影隊伍素質和新聞攝影報道質量,努力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繁榮新聞攝影事業,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山東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加強新聞攝影理論研究,緊密結合新聞攝影工作實際,召開學術研討會,組織撰寫和評選新聞攝影論文,探討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聞攝影學,推動新聞攝影改革與發展。
(二)鼓勵和幫助專業、非專業特別是青年新聞攝影工作者,到社會實際中體驗、熟悉生活,積累素材,拍攝出無愧于時代的優秀新聞攝影作品。
(三)經批準舉辦年度全省優秀新聞攝影作品評選,并推選優秀新聞攝影作品參加山東新聞獎定評。
(四)組織多種形式的新聞攝影采訪和比賽活動,并根據需要舉辦優秀新聞攝影作品展覽。與有關單位合作,編輯出版攝影作品集、有關新聞攝影的著作等。
(五)組織開展新聞攝影教育培訓和跨省區新聞攝影學術交流。
(六)堅持正確導向,遵循新聞規律,與大眾網共同辦好山東新聞攝影/大眾網圖片頻道。
(七)堅持以人為本,維護新聞攝影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會員的勞動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各巿地黨報、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機關批準公開設立的新聞媒體機構,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有一定的新聞攝影業務水平,并愿意參加本會活動的業余新聞攝影工作者,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的有關領導和社會人士,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審核批準后入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須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審核批準后入會;
(四)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由本人工作單位簽署意見并提供證明本人業務水平的相關材料,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經審核批準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范,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得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專職(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團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理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2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