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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獨家披露官司勝訴始末 或填補司法空白

2013年04月16日 21:43作者:王瑜來源:大眾網

  劉玉寧說,由于案件是一審判決,對方還有提出上訴的機會。如果對方不再提起上訴,從現在起至少還有40天的時間可以讓對方履行賠償責任。如果對方提出上訴,他們也會積極應對。“應該說這個案子確實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個案子,為其他船企維護自身權益,打此類官司提供了借鑒意義。同時,這個案子耗時這么長,也經過了很多專家學者的研究論證,推動了關于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釋,對將來的立法來說,也許會填補司法的空白。”劉律師告訴記者。

  大眾網威海4月16日訊記者 王瑜)4月9日,經過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定,西霞口船廠狀告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欺詐侵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瓦錫蘭芬蘭公司在60日內為西霞口船廠更換2臺套同等型號的船舶新主機和推進系統,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約1.348億元。4月16日上午,大眾網記者來到西霞口集團,獨家采訪負責該案件的西霞口集團法律顧問劉玉寧,揭開這個跨國官司勝訴始末。

  詳解“兩大難”:管轄權爭議和銀行保函

  記者見到劉玉寧時,他正在辦公室里忙著接受其他媒體的電話采訪。2012年9月21日,大眾網記者第一次采訪他,那時,他正在忙著整理各種案件的資料和證據,今天再次相見,他的臉上終于露出了一絲放松的神色。

  “這案子打起來難不難?”記者問,“難!”劉玉寧如是說,打這樣的案子有兩大難度,一個是管轄權爭議,一個是銀行保函問題。

  2011年6月15日,西霞口船廠就XXK06-038號主機起草訴狀將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告其欺詐,6月18日訴至青島海事法院,2011年7月5日,船廠追加西特福船運公司(船東)作為共同被告。2011年7月26日,西霞口船廠將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運公司共同欺詐擬定訴狀,于7月28日訴至青島海事法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開庭,有關中國法院是否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又成為兩大跨國公司阻止審理的一個“新理由”,西霞口船廠即將再次面臨“刁難”。

  2011年7月至10月期間,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運公司分別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責令船廠立即停止、撤回、終止在青島海事法院的兩起訴訟,且船廠必須無條件答應!

  西特福船運公司無理并霸道的訴訟請求,被青島海事法院駁回。但三個被告卻不服裁定,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并維持青島海事法院裁定。而三個被告不服終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2年12月16日,西霞口船業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的關于“中國村企西霞口船廠訴荷蘭西特福、芬蘭瓦錫蘭”一案的終審裁決書:駁回西特福、瓦錫蘭及其在華代理機構的“中國司法管轄資格”異議,案件最終歸由中國青島海事法院審理。此案成為全國首例中國船企在與外國船商爭奪管轄權中獲得勝訴的案件,這在中國造船工業界維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記者在劉律師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中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西霞口公司是以瓦錫蘭上海公司、瓦錫蘭芬蘭和西特福公司向其出售、交付翻新發動機,構成商業欺詐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被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依照西霞口公司的訴請,本案案由應認定為船舶設備買賣侵權糾紛。一審裁定將本案認定為船舶建造糾紛不當,應予糾正。”西霞口公司提供初步證據主張,西特福公司與瓦錫蘭芬蘭惡意串通向其銷售二手主機,瓦錫蘭上海公司明知主機有瑕疵而予以安裝,三方系利用“合同”非法侵害西霞口公司的合法利益,構成共同侵權。

  根據西霞口公司的上述主張及訴訟請求,可以認定,西霞口公司以瓦錫蘭上海公司、瓦錫蘭芬蘭和西特福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系必要的共同訴訟。由于西霞口公司與瓦錫蘭芬蘭簽訂的《供貨合同》項下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西特福公司,西霞口公司于西特福公司簽訂的《船舶建造合同》項下的仲裁條款亦不能約束瓦錫蘭芬蘭,且作為共同被告質疑的瓦錫蘭上海公司既非《供貨合同》當事人,也非《船舶建造合同》當事人,案涉兩份仲裁協議對其亦部隊具有約束力。據此,案涉兩份仲裁協議均不能約束本案共同侵權糾紛的所有當事人。青島海事法院對案涉糾紛予以受理,并無不當。

  而除了管轄權爭議外,本案中,劉玉寧還對對方采取了止付保函的措施,凍結了對方的保函。劉律師說,在這個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青島海事法院整整研究了兩天。

  剖析“陷阱”:聯合設局牟高利,屬隱性“霸王條款”

  劉玉寧告訴記者,目前國內造船企業沒有適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全部采用的是國際文本。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由于船企法制觀念薄弱,忽視這個問題,也很難發現合同中的問題。一旦出現問題,也不能進行確認。這其實是一種隱性的“霸王條款”。

  在記者之前的采訪中,西霞口船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強也介紹說,舊發動機主機賣不了幾個錢,但船廠按照與西特福所簽訂的協議,購買了兩套價格在301.93萬歐元(合人民幣3000萬元)的主機,在購買時,單從外觀根本就看不出來是否是舊機翻新,只有船造好試航時才能發現。然而此時,距離購機已經過去4年有余,按照協議,購買發動機的款項早已經全額付清。這樣一來,巨大的市場差價,使得對方能從中獲得高額的利潤。

  為了人為拖延造船的時間,1號多用途散貨船的建造過程費盡周折,船東不斷刁難船廠,先后額外用時共計長達19個多月。按照合同約定,如果超過建造周期,則視為違約,船東有權棄船。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船運公司宣布棄船;2009年10月12日,西特福船運公司并為作出任何通知,將其駐廠代表撤離船廠。

  2009年11月9日,西霞口船廠向西特福船運公司發出了仲裁通知,正式通知其要在倫敦進行仲裁,申請內容主要是:對方沒有權利棄船,造成拖期交付船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特福船運公司的駐廠代表嚴重不配合檢驗。這其實是兩大跨國公司聯合設了一個“局”,以牟取高額利潤。

  點評“空白”:案件勝訴具有里程碑意義

  記者了解到,經過20多個月曠日持久的“戰役”,歷經無數次研究和專家學者的共同論證,這起案件終于迎來了它柳暗花明的一天。經過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定,西霞口船廠狀告瓦錫蘭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欺詐侵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瓦錫蘭芬蘭公司在60日內為西霞口船廠更換2臺套同等型號的船舶新主機和推進系統,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約1.348億元。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國內船企在與外國船商爭奪管轄權中獲得勝訴的案件。

  劉玉寧說,由于案件是一審判決,對方還有提出上訴的機會。如果對方不再提起上訴,從現在起至少還有40天的時間可以讓對方履行賠償責任。如果對方提出上訴,他們也會積極應對。“應該說這個案子確實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個案子,為其他船企維護自身權益,打此類官司提供了借鑒意義。同時,這個案子耗時這么長,也經過了很多專家學者的研究論證,推動了關于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釋,對將來的立法來說,也許會填補司法的空白。”劉律師告訴記者。

責任編輯:劉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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