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和《中國保監會關于監管干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國保監會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共12條,針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特點,對保監會系統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進行了規范。規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注冊保險機構;不準投資非上市保險機構;不準在國(境)外注冊保險機構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不準擔任外資、中外合資保險機構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級職務。在保險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影響,在保險經營中謀取商業機會,進行不公平競爭。規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險業外注冊企業或擔任企業高級職務的,不準優于同等客戶條件購買保險、獲得保險服務;不準向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提供社會中介服務;不準與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發生商品、勞務、廣告宣傳、招標投標、經濟擔保、房屋租賃、資產管理等經濟關系;不準參與領導干部監管對象的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不準承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的基建、裝修等工程項目;不準承辦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組織的展覽、會議、培訓等活動。
《中國保監會關于監管干部與監管對象交往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共12條,緊密結合實際,明確規定監管干部不得要求監管對象違規安排特定關系人就業、調整特定關系人工作崗位或者提拔特定關系人、提高特定關系人的收入待遇;不得要求監管對象為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監管對象財物;不得接受監管對象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安排宴請和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監管干部及特定關系人的婚喪喜慶事宜,不得邀請監管對象參加,不得接受監管對象操辦、提供便利或支付費用;監管干部不得向監管對象拉贊助出書或者攤派發行,不得要求監管對象購買指定商品、服務等。規定監管干部為監管對象授課、作報告或者接受監管對象邀請到相關單位授課、作報告,必須經組織批準,同時不得違反規定領取報酬。
“兩個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緊密結合保險監管實際,內容具體,針對性強,便于操作。保監會將圍繞“兩個規定”的貫徹執行,進行教育、開展檢查,進一步加強防止不正之風和防控廉政風險各項工作。
原標題:中國保監會發布兩個廉政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