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高嵩
8月26日,中國保監會公布《關于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業內人士分析表示,《管理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充分認識到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重要的市場地位以及快速增長的發展趨勢,首次對其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
2009年,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試行養老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2013年,在總結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驗的基礎上,保監會又出臺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允許養老保險公司進一步開展面向個人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為加強新形勢下的風險防范工作,保監會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臺新的《管理辦法》。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以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既立足當前,又著眼長遠;既規范市場,又增強活力;既防范風險,又鼓勵創新。據悉,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六章、六十條,主要就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業務經營、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經營規范和監管要求。
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總體來看,監管部門加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監管,特別是將個人養老保障產品和互聯網銷售模式制度化、規范化,以及強化一攬子風險管控舉措,將有助于推動整個養老保障管理市場向著更加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據悉,與《暫行辦法》對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較為籠統的表述相比,《管理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充分認識到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重要的市場地位以及快速增長的發展趨勢,首次對其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內容包括明確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資質、設置個人委托人投資封閉式投資組合的初始金額門檻、制定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的命名規范、實施對于封閉式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的規模控制等。
平安養老險副總經理鞠維萍認為,《管理辦法》通過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門檻,有利于規范、透明運作,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同時,《管理辦法》引入多重舉措完善風控手段,包括強化養老保險公司的反洗錢義務、加強售前的風險提示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售后的信息披露、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此外,《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戶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
值得關注的是,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放寬后,對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較原來的《暫行辦法》,此次《管理辦法》新增了“投資管理”一章內容。
根據《管理辦法》,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設立的投資組合類型,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兩大類。其中,設立封閉式投資組合,應當在投資組合說明書中明示“封閉式”,并在產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閉期限及投資方向;封閉式投資組合投資另類金融產品的,應當向購買客戶主動披露擬投資的另類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
《管理辦法》首次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加強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并且對開放式投資組合明確提出了流動性管理的具體投資比例要求。
鞠維萍表示,《暫行辦法》對于投資范圍逐步放寬,規定可以比照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這給養老保障業務提供了更廣闊和更靈活的投資空間。《管理辦法》是在前期業務實踐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投資管理方式、投資管理人范圍、投資組合設置、投資賬戶流動性管理等相關內容,更加規范投資行為,便于加強監管。
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對機構而言既有機遇又有挑戰,如《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為養老保險公司承接市場中廣泛存在的養老財富管理需求,推出更多元化和優質的養老保障產品,更深入地參與到養老金市場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但《管理辦法》中明確“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也意味著今后可能有更多將養老金業務作為重點戰略業務的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市場,加大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