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內人士以濟南一套建筑面積90 平方米、單價7000元的小高層住宅舉例,按現行辦法,購房者應交維修資金為總房款的3%,即 7000 元/平方米× 90 平方米×3%=18900元。
而記者咨詢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了解到,該站曾公布 2009 年下半年濟南市區一個典型普通住宅工程的成本,建安成本為多層 1052元/平方米、小高層 1452元/平方米、高層 1733元/平方米。若按此造價的8% 粗估,新規執行后,上述住宅應交1452元/平方米× 90 平方米×8%= 10454.4元。購房者可少交8000多元。
但對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和房價較低的縣區來說,業內人士稱,因其建安成本比房價低得不那么顯著,新舊辦法算下來應該差別不大。
“新交存標準更加合理了。”山東房地產協會一位工作人員分析,住宅共用部位(如基礎、承重墻、樓板屋頂等)和共用設施設備(如電梯、照明、消防設施等)基本都屬于住宅的土建和安裝工程,其維修、更新、改造花費理應跟建安造價掛鉤,不受地價、開發商利潤等因素波動的影響;且建安造價相對透明、穩定。
而“建安造價”應如何確定?新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此外,對出售公有住房的,新規的變化不大。業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層不低于30% 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新辦法施行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業主可以按照當時房改成本價的2%的比例補交,也可根據購房面積,按照每年1-3元/平方米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
除了交存標準調整,新辦法還提高了資金管理的透明度。規定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等。 (楊學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