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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是我國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的時期,法制新聞傳播空前活躍,對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新聞輿論監督在推動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同時,因新聞從業人員自身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導致一些新聞報道內容與法制建設的宗旨相悖,從而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 一、準確使用法律用語 現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決之前,傳媒把他們寫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見,但真正將“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義讀懂讀透的并不多見。新聞報道中用“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等詞語給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屢見不鮮。有些記者在法庭尚未開庭前,集中報道群眾對某一案件的處理呼聲,如“法院應該為民除害”、“希望政府從重懲處”等等,這都是不合適的。被告未被判決之前(應該說是判決生效之前),新聞記者不能輕易對案件下結論,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常識的問題,也是法律意識的問題。 二、新聞報道內容要合乎法律事實 客觀真實是新聞報道的基本要求,新聞報道的準確性、公正性都建立在新聞事實的客觀真實上,它是新聞輿論監督發揮積極作用的基石。 電視新聞除了表達上要注重法律事實外,有時還需要注意文字同畫面相對應。比如,在一些電視新聞報道中,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報道往往有一些少年犯的鏡頭反映到電視屏幕上(《未成年人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報道一些部門打假制劣時,畫面上出現了一些合格產品;報道治理治安秩序時,畫面上又有毫無聯系的人和場所出現,這些情況都會給電視媒體帶來一定的麻煩。 由于在電視傳媒中經常有記者把圖像素材儲存起來,以備平時可以作為資料使用,這種剪貼式的操作稍有不慎,極容易出現法律事實上的差錯。中央電視臺著名欄目《今日說法》在去年6月28日的節目中,報道了一起“夫妻合謀搶三陪”的案例:一對年輕夫妻由于經濟上遇到困難,便想到賺些錢回家過年。妻子在綿陽一家賓館打工,知道一些出入賓館的坐臺小姐總是隨身攜帶現金或存折,于是該夫妻兩人經過周密策劃之后,丈夫偽裝成嫖客,引小姐進房間,然后將其搶劫一空,最后夫妻雙雙落入法網。《今日說法》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報道時,播放了一段10秒鐘的綿陽市夜景鏡頭,這個鏡頭從綿陽臨園路開始,一直拍攝到恒河賓館門前。該賓館夜間有霓虹燈,所以店招上的“恒河賓館”四個字非常醒目。節目播出后對恒河賓館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而案發的那家賓館根本就不是恒河賓館。后來恒河賓館為此向央視提出了交涉。由于央視的誠懇道歉,這起新聞糾紛才得以圓滿解決。 三、新聞輿論監督要懂法、依法 在實際工作中,新聞媒體在報道中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法律用語及法律事實上的問題,關鍵是記者主客觀方面的因素所致。主觀上,少數記者角色錯位,以“社會法官”自居,在報道中給當事人定罪甚至量刑;在客觀上,許多記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養不高,在做法制新聞時,在沒有搞清新聞事實與法律法規關系的情況下亂報一通。 目前,國外如瑞典、芬蘭有專門的《出版自由法》來確立輿論監督的基本制度。波蘭、匈牙利在80年代就制定了《新聞法》,美國則通過憲法、行政公開法和司法判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新聞監督法律體系。國外的新聞立法經驗對我國應該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加快我國新聞立法,使新聞傳媒在日常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促進新聞傳媒大膽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將會有效避免新聞報道內容與法律規范相沖突的幾率。 (聊城) 任之春 高國立 任之春:男,聊城人民廣播電臺主任編輯;高國立:男,聊城人民廣播電臺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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