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養老保險年底前全覆蓋 比要求提前一年
2011-07-05 07:13:00 劉爽 來源:齊魯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 姜大明強調,一要準確把握制度核心,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方式,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結構。

青島已提前實現全民老有所養。(資料片) 本報記者 宋珊珊 攝
本報濟南7月4日訊(記者 劉爽 通訊員 范粟) 4日,省政府召開全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部署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經驗交流電視會議,研究部署城鎮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我省決定,自7月1日起,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和新農保試點同步推進,到年底前實現全省全覆蓋,比國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省委副書記、省長姜大明出席會議并講話。
姜大明要求,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全力推進,確保今年實現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和新農保試點全覆蓋。
姜大明強調,一要準確把握制度核心,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方式,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結構。
二要準確把握基本思路。堅持低水平起步、廣覆蓋,全省基礎養老金確定為每人每月55元,以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提高。明確政府和個人及家庭的責任,政府主要職責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貧弱,居民個人必須承擔繳費義務,做到早繳費、多繳費、多積累。搞好相關制度政策的銜接,妥善處理好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換,處理好與城鄉居民低保、農村“五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整合,努力提高社會養老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堅持靠政策優惠引導居民參保,靠優質服務便利居民參保,靠政策宣傳吸引居民參保,決不能搞強制。
三要準確把握關鍵環節,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確保財政補貼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到位,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加強基金安全管理。
保險可跨地區轉移
根據規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年滿60可按月領錢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同時,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
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也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多繳費將給予適當鼓勵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對納入國家試點的地區,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我省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對暫未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地區(不含青島),由省級財政按照上述比例進行補助。
其中,對省財政直管縣單獨核算補助比例。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后剩余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
市、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分10檔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包括,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等構成。
個人繳費部分,目前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時間和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省政府依據國家規定或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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