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嚴禁超編進人 青島將建績效考核機制
2012-07-16 07:14:00 郝園園 高亮 來源: 大眾網-半島都市報 我要評論
關鍵詞: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意見 績效考核 總量核定 績效工資
[提要] 記者7月15日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事業單位履行公益服務職責、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作出規定。
[提要] 記者7月15日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事業單位履行公益服務職責、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作出規定。
半島都市報7月15日訊 (記者 郝園園 高亮) 記者7月15日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事業單位履行公益服務職責、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作出規定。根據《意見》,我省將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機制,考核引入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同時在事業單位管理方面,嚴禁超編進人。
根據《意見》,我省明確要建立事業單位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考核工作。
考核內容包括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考核和對單位的績效考核。其中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是對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的考核。績效考核要引入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要提高績效考核結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履行職責評價,機構編制調整,財政經費預算,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的聘用、獎懲及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據。要注重對事業單位誠信狀況的考核 ,將事業單位信用建設納入全省社會誠信建設體系,由監督管理機構對事業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此外,《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機構編制事項,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嚴禁超編進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公開招聘人員并進行考核、培訓、獎勵和處分,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建立產權清晰、獨立核算的財務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稅務、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抽逃開辦資金,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登記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項公開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加強對事業單位印章的管理,事業單位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要按照國家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刻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單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
根據《意見》,要加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查驗工作,嚴格證書管理,對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已廢止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不予辦理機構編制事項,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有關項目,公安部門不予刻制印章、不予辦理機動車牌照,財政部門停止撥付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辦理人員招聘、崗位設置、人事代理等事項,稅務部門不予辦理發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收費審批。
根據《意見》,我省明確要建立事業單位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考核工作。
考核內容包括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考核和對單位的績效考核。其中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是對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的考核。績效考核要引入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要提高績效考核結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履行職責評價,機構編制調整,財政經費預算,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的聘用、獎懲及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據。要注重對事業單位誠信狀況的考核 ,將事業單位信用建設納入全省社會誠信建設體系,由監督管理機構對事業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此外,《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機構編制事項,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嚴禁超編進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公開招聘人員并進行考核、培訓、獎勵和處分,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建立產權清晰、獨立核算的財務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稅務、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抽逃開辦資金,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登記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項公開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加強對事業單位印章的管理,事業單位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要按照國家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刻制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單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
根據《意見》,要加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查驗工作,嚴格證書管理,對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已廢止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不予辦理機構編制事項,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有關項目,公安部門不予刻制印章、不予辦理機動車牌照,財政部門停止撥付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辦理人員招聘、崗位設置、人事代理等事項,稅務部門不予辦理發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收費審批。
王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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