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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美顯

為提高執法效力,有的城市城管部門與交警聯合執法。圖為浙江永康市城管和交警部門聯合貼出的違停告知單。(資料片)
近日,住建部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六項列入城管執法范圍。消息一出,引發關注,對違法停車,城管也能貼條處罰了?
事實上,城管治理違停并非新鮮事物,國內已有十余城市的城管參與違停治理,多數與交警分工,分別管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上的違停。
城管罰違停集中在非機動車道
對于《辦法》將城市道路違法停車納入城管執法范圍,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解讀為城管可以對違停“直接貼條”,相當于把交管部門的一部分權限劃歸給城管。中國城市管理協會會長羅亞蒙也指出,這并不意味著將違停的治理全部移交城管,而只是針對非機動車道上的違停治理而言;這也非創新之舉,早在2002年,國務院就已經把這項執法權交給了城管執法局。
齊魯晚報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在全國已有十多個城市的城管參與違停治理。江蘇的南京、蘇州、無錫、常州、連云港、徐州,浙江的杭州、寧波、溫州,此外陜西西安、安徽六安,黑龍江大慶、牡丹江,河北邢臺等城市都先后實施了城管治理違停政策。其中,陜西西安實施最早,早在2005年就開始實施。
在已實施該政策的城市中,城管治理違停范圍主要集中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比如南京在2012年開始實施政策時,城管處罰違停的范圍限定在人行道和盲道,到2014年擴大到輔道等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為則歸交警部門管理,形成城管與交警各管一方、共同對城市違法停車進行治理的局面。
梳理各地政策發現,城管在治理違法停車時的手段、流程也跟交警如出一轍,對于有駕駛員在車內的一般予以勸離;對于長期占用非機動車道嚴重影響通行而無法與車主取得聯系的,同樣會使用清障車拖離現場;對于多數違停車輛還是以貼單為主;處罰手段也是罰款,金額上多與交警一樣是100元,也有的罰款50元。
缺乏制約手段
城管執法效果受限
已實施城管治理違停的多數城市,在政策實施之初都規定違法者要在一定期限內到城管部門交納罰款接受處理。徐州是個例外。2015年10月10日起,徐州城管開始接手非機動車道上的違停執法工作,其執法方式是由城管使用警務通上傳違停車輛信息和違停現場照片給交警大隊,駕駛人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
由于缺乏有效制約手段,對于惡意逃避處罰拒不交納罰款的違法者,城管也沒有有效的制裁手段,城管治理違停的執法效果在多數城市并不十分理想,甚至有車主產生這種想法:“停在馬路上會吃交警的罰單,不如停到人行道上,因為城管的罰單可以不理會。”
為彌補這一缺陷,各個城市的城管部門越來越多地借助于交警的力量,或者與交警聯合執法,或者將接受罰款甚至是執法權移交給交警。
如河北邢臺,城管在治理違法停車時,明確規定車主應在收到罰單的次日起7日內到城管部門接受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理,將轉由公安交警支隊鎖定機動車檔案。
西安城管參與違停治理的具體政策也經歷了幾多變革,政策實施之初,同樣是由城管貼罰單城管接收罰款,效果不理想。今年8月起,政策有了變化,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仍由城管治理,但城管只管貼單,不再接收罰款,而是在兩個工作日內將罰單信息移交給交警大隊,由交警大隊負責將違法停車信息錄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統并進行處罰。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泰來實習生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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