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曉亮
小區幼兒園保安將6歲女孩帶至保安室實施猥褻,5月12日,經黃島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審理,涉事保安被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同時被禁止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聯防安保工作。這是依據刑法新規,黃島法院對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開出的首張“從業禁令”。
據悉,劉某為黃島區聯防隊派駐某小區幼兒園的保安,2016年12月的一天下午,劉某將一名6歲的女孩帶至該幼兒園保安值班室內,對該幼女實施猥褻。女孩家人報警后,劉某在聯防隊員帶領下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人家屬達成協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同時判處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聯防安保工作(從業禁止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計算)。
據黃島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條:“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作為對已有法律、法規對從業禁止規定的補充。本案中,被告人作為街道聯防隊派駐幼兒園的保安,其負有保護幼兒安全的義務,但被告人對幼女實施猥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可認定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對幼女實施猥褻,系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并應當適用從業禁止,并據此對被告人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聯防保安工作。今后,黃島法院將嚴格按照刑法關于從業禁止的規定,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懲處力度,進一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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