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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呂在模占齊了

2016-08-18 09:10:00來源:作者:

  8月17日下午1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歷時一天半的呂在模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結束。當滿頭白發、神情憔悴的呂在模被法警帶離法庭時,不禁令人唏噓感慨:案發前,呂在模的經歷足以令很多人艷羨,在職業生涯行將光榮謝幕前夕,他為何落得如此下場?隨著8月16日和17日的庭審進行,答案漸漸清晰。 

  “完美形象”轟然倒塌 

  翻開呂在模的履歷,堪稱“完美”:18歲任煙臺地區乳山縣上冊公社團委書記,21歲成為公社黨委副書記,36歲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39歲任福山區委書記,48歲任濟寧市市長,52歲任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55歲成為山東省歷史上首位商務廳廳長,59歲時轉任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中,他雷厲風行,盡職盡責,一路走來,頗受稱贊。 

  與其光鮮履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起訴書中,檢察機關指控呂在模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項罪名,23起犯罪事實涉案金額共計1346萬余元,時間跨度自1993年至2014年。 

  梳理起訴書可以發現,從時間上看,呂在模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2007年3月升任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后,檢察機關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中,有19起發生在這期間。檢察機關對其指控的領域,涉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承攬工程、謀取土地開發、協調貸款等方面的利益。其中最大的一筆指控,是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900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 

  涉嫌挪用公款900萬元 

  南山世紀華庭位于萊山區煙臺大學城內,距離海邊不到一公里,位置絕佳,環境優美。在很多人看來,這里是理想的休閑養老之地。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歲的呂在模來到煙臺,曾為其服務過的司機蔡某某(已另案處理)帶他來到南山世紀華庭的兩處沿街商鋪。交通便利,結構合理,800多平方米的面積,這一切讓呂在模頗為滿意。沒過多久,省商務廳下屬單位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某(另案處理)趕赴煙臺買下了這兩套商鋪,并很快對其中一套進行了裝修。 

  裝修好的這間商鋪,地下室有廚房,一樓是商品展示大廳,二樓有茶室、辦公桌以及休息區,三樓則是雅間,陳設豪華,以紅木家具為主。據介紹,裝修完畢后,三樓的雅間只用過兩三次,皆是呂在模回煙臺時請朋友在此聚會。 

  劉某某買下這兩套商鋪的價格是700萬元,裝修費用130多萬元,此外還花費40萬元買了一輛車,房子和車子都落在了煙臺某公司名下。檢察機關指控,這家公司是在呂在模的安排下,以劉某某的名義注冊,由蔡某某一手操辦。公司成立后,呂在模指示劉某某將省商務廳放在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的一筆賬外資金轉入煙臺某公司。 

  根據省商務廳的財務規定,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都應當經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廳里大額資金支出,程序是經手人起草內部請示,財務處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簽字,廳長簽字同意后支出。商務公司轉賬煙臺某公司900萬元此事,沒有召開過黨組會和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直到呂在模離任省商務廳廳長,也沒有和繼任廳長交接,只有劉某某等極少幾個人知道此事。 

  也正是這筆賬外資金,給呂在模埋下了“后患”。2014年4月至6月,省有關方面根據線索追查省商務廳1400余萬元賬外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呂在模在這筆資金的使用上存在問題。同年7月28日,呂在模被省紀委立案調查。2015年1月22日,省紀委將該案移交省檢察院,當日省檢察院指定淄博市檢察院管轄。同年1月26日,淄博市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盡管煙臺某公司成立以來并未有任何經營活動,且公司購買的房屋和車輛均直接由呂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這筆900萬元的挪用公款罪,呂在模展開了激烈的辯解。他堅稱雖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煙臺某公司,但對公司自然出資的獨立法人的性質并不知情,注冊成立個人公司實際上是劉某某等人弄錯了。呂在模案的辯護律師、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胡常龍在庭審中表示,這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當庭不認行賄證人 

  起訴書指控,呂在模涉嫌受賄金額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其中最大的一起為2004年至2005年9月,呂在模利用擔任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煙臺某公司謀取承攬濟寧市垃圾處理項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郇某某送予的現金150萬元人民幣。 

  2003年下半年,濟寧市擬投資建設垃圾處理廠,該項目是國家發改委立項的國債項目,務必要建設好。對此,濟寧上下格外重視,時任濟寧市長的呂在模親自抓這件事。 

  煙臺某公司負責人郇某某知道這件事后,打聽到呂在模是從煙臺過去任市長的,通過層層關系找到了呂在模。2004年6月,郇某某第一次去見呂在模時,在濟寧等了3天才見到呂在模。在呂在模的辦公室,郇某某留下了一個紙袋子,里面是20萬元現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某先后四次送給呂在模現金150萬元。最終,郇某某的公司中標了濟寧垃圾處理廠項目,郇某某的公司做了5600萬元的工程,總共掙了2000萬元。 

  8月16日的庭審中,關鍵證人郇某某出庭作證,當面供述了給呂在模四次行賄的詳細過程。法庭上,呂在模看都不看郇某某一眼,堅持辯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郇某某,一點印象都沒有,150萬元的行賄是莫須有”。 

  盡管如此,公訴人指出,呂在模的辯解不能成立。庭審前呂在模對此已作出過多次有罪供述,多名證人證實在時任濟寧市長的呂在模的關照和安排下,郇某某的公司才簽訂了濟寧垃圾處理項目合同;郇某某本與呂在模素不相識,為該項目通過層層關系找到呂在模,郇某某證實的分四次送錢的時間、地點、具體方式有多個證人證言予以印證,行賄款來源和收受后贓款的去向清晰明確,收受150萬元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檢察機關對呂在模涉嫌受賄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較大受賄數額為100萬元。2004年至2006年,呂在模利用擔任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原濟寧置城實業有限公司謀取土地開發、協調貸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呂在模通過其妻蓋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徐某某送予的現金100萬元人民幣。對這起指控,呂在模沒有辯解。 

  妻子“顧而不問”兩年進賬20萬 

  顧問,本是指在某領域達到專家程度的人,可以為他人提供一定有價值的服務。呂在模的妻子蓋某某(已另案處理)曾在稅務機關上班,呂在模認為其具有足夠的稅務知識,可以去公司當稅務顧問。只是,呂在模選擇讓妻子去擔任顧問的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劉某某的公司。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呂在模夫婦回到煙臺。老部下劉某某招待宴請。其間,呂在模對劉某某說:“你嫂子退休閑在家沒事,你們企業有沒有稅務顧問,如果沒有,你嫂子可以作為一個聘任人選”。劉某某當即表示求之不得,并當場安排手下對這事要上心。一個月后,蓋某某再次回煙臺時,劉某某的部下拿了一份合同對蓋某某說,董事長劉某某已安排好了,請蓋某某做公司稅務顧問,簽個合同即可。 

  檢察機關當庭提供的材料顯示,蓋某某交代,此前呂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讓她到劉某某的公司去干稅務顧問。蓋某某稱自己干不了,“我雖然是在地稅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沒在地稅局上過班,稅務方面我都不懂。”呂在模說沒事,做了顧問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實,2011年10月份,他們的小孫女剛出生,蓋某某要在濟南看小孫女,根本沒時間做這份工作。蓋某某也的確從來沒有到劉某某的公司上班,也沒有為公司提供過咨詢、服務等。盡管如此,一年后,劉某某安排人來到濟南,在呂在模家的樓下車庫里,給蓋某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顧問費”10萬元。2014年4月,10萬元的“顧問費”再次如數奉上。正如具體操辦此事的證人王某某、鄭某某所言,“蓋某某是呂在模的妻子,聘任她為顧問就是掛個名,公司不會讓她做具體工作。”“這樣既感謝了領導,也表示了我們的心意,真實目的就是給呂在模錢。” 

  從呂在模的成長過程可以看出,呂在模在黨的長期教育培養下,逐步走上了黨的高級領導崗位,也曾經在這些崗位上作了有影響力的工作。公訴人張靜雅說,“呂在模本應恪盡職守,但其辜負了黨和人民的信任,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侵吞、挪用公共財物為己謀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利,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該案的審理,再次昭示了腐敗犯罪難逃法網的歷史必然。”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張瑞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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