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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狂人為反腐獻出生命該不該授英雄稱號?
2002-09-11 00:00:00 作者: 


   核心提示

    近日,一南一北兩個人物的事跡備受社會關注。一個是在北京跳入河中救人而獻出了寶貴生命的武警戰士魯洋,一個是海南的“反腐狂人”何海生。為表彰魯洋奮不顧身搶救他 人生命的先進事跡,9月5日,北京武警總隊授予他革命烈士稱號。9月6日,北京市政府授予魯洋見義勇為榮譽市民稱號。海南的“反腐狂人”何海生在向中紀委具名舉報出海南兩級法院16名涉嫌腐敗團伙成員,使一批多年來濫用職權的涉嫌腐敗法官進入海南省紀委的調查范圍后“勞累而死”(還有人懷疑另有它因)。9月6日,記者采訪率先長篇報道何海生事跡的《南方周末》記者陳海時他說,何海生去世后,由于他舉報的案件還在調查之中,何海生的行為也無法定性,到目前還沒有來自官方的對何海生正義行為的認定,我們的報道只是以一種民間的方式來悼念這位反腐英雄。

    9月5日,本報記者就《南方周末》報道的何海生的反腐事跡,采訪了海南省紀委的有關負責人,其說,《南方周末》的報道除了個別時間上有些出入,內容基本屬實。因為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省紀委有紀律不能接受媒體采訪,對何海生的情況也不好加以評論。記者認為,既然《南方周末》的報道內容基本屬實,就現有的事跡看將何海生列入反腐英雄之列應該說不為過,那么我們的社會對像何海生這樣的反腐斗士,該不該給予承認,追認為革命烈士或是授予見義勇為英雄之類的稱號呢?記者進行了采訪,出乎意料的是在現有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以及采訪到的由各省市制定的見義勇為條例中,都沒有適用于和腐敗勢力進行殊死較量甚至獻出寶貴生命的舉報人的相關條款。-《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沒有適用于反腐英雄的條款

    《南方周末》在刊發“反腐狂人”何海生事跡的同時,還配發了評論員文章,題目是《避免“反腐反成烈士”》。而從記者采訪的情況看來,“反腐反成烈士”的可能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因為從《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找不到可以適用到像何海生這樣的反腐英雄身上的條款。該《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的;(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記者就該條例的具體執行情況,采訪北京市民政部門有關人士時了解到,該《條例》的主要表彰對象是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英勇犧牲的現役軍人、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對除此之外的人員,可以適用《條例》第五條:“為保護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顯然,這一條與反腐英雄并不沾邊。

    -制定《見義勇為獎勵條例》

     對該不該列進舉報人有爭議

    記者在就舍生忘死舉報腐敗分子是不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的問題,采訪海南省綜治委有關負責人時得知,海南省正在制定見義勇為獎勵表彰條例,將過去見義勇為獎勵表彰辦法中獎勵的范圍,由和犯罪分子做斗爭擴大到包括在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或英勇犧牲的人員。這位負責人說,起草該條例草案時,曾經寫進了將表現突出或是為舉報腐敗分子遭受打擊報復甚至獻出生命的舉報人列入見義勇為獎勵表彰范圍的條款,但是條例草案中的該條款在交人大審議中因為存在爭議被刪去了。這位負責人認為,具名舉報腐敗犯罪也有見義勇為的因素在里面,舉報人頂著被腐敗分子打擊報復甚至殺害的壓力,向檢察機關、紀檢等部門舉報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甚至把命都搭進去了,應該是一種正義行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受到社會的承認和褒獎。因為海南省見義勇為獎勵表彰條例還在討論階段,這位負責人表示綜治委還會將這一條再向人大提一下。

    記者就在反腐敗中貢獻突出的舉報人,能不能申請見義勇為稱號的問題,采訪北京市民政局優撫處的有關人士時被告知,這不好說,要看具體情況,一般要有這種情況我們都讓找紀委。市人大內司委的有關人士在就此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北京市見義勇為條例表彰獎勵的對象,主要還是針對現場發生的,面對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不顧個人安危,能夠挺身而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人員。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做斗爭或搶險救災的行為。這位負責人說,當時制定見義勇為表彰獎勵條例時,也曾有人提出過是否將有突出貢獻的反腐敗舉報人列入見義勇為的表彰獎勵范圍,但是在人大討論時形成的主要觀點是,作為地方性法規表彰獎勵的范圍不宜過寬,還要考慮經濟的承受能力。如果將舉報腐敗算做見義勇為,那么出庭作證算不算?現在國家沒有這方面的立法,只能是地方的法規怎么定就怎么執行。

    舉報腐敗犯罪

     是不是見義勇為?

    對此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個人認為貢獻突出的舉報人應該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因為舉報人是在用不怕打擊報復甚至流血犧牲來維護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和純潔,是一種正義和勇敢的行為。像海南也確實有過因為舉報腐敗分子把命都搭上的情況。北京市監察局的有關負責人在就這個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對于舉報人好像不太適合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因為按一般理解,見義勇為是在現場和歹徒做斗爭。我們國家的情況比較特殊,大多數舉報人都是在涉及到和自己利益相關的事情時才站出來舉報其他人的違法行為,純粹意義上的舉報人并不多。這些舉報人恐怕也不愿意拿什么獎勵。記者問,那么有的人為了反腐敗舉報犯罪分子獻出了生命,您認為該不該追認他們一個英雄的稱號呢?對方答,那要看具體情況。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從北京的反貪情況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來源有這樣幾類,一是以單位名義控告某人有職務犯罪行為;二是在偵察其他案件中帶出新的案件,這類案件占到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還有一部分是舉報人匿名舉報,這類舉報的成案率比較低;舉報人具名舉報的案件,占到被查處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北京市檢察院對貢獻突出的舉報人曾經表彰過兩次,這些舉報人一般都不太愿意在公眾面前拋頭露面,因為被他們舉報的人一般都是熟人或是上級領導。這位負責人認為,與現場發生的刑事犯罪做斗爭的見義勇為行為和舉報人舉報腐敗犯罪還是不太一樣,和正在實施犯罪的歹徒進行英勇搏斗是短兵相接,而舉報人舉報腐敗犯罪一般都有一個從開始看不慣到最后忍受不了腐敗分子的行為,出于義憤才進行舉報的過程。而且舉報人的動機也不一樣,有的是出于公心,有的是因為內部矛盾,不是很好界定。不過這位負責人最后也說,不管出于什么動機,舉報犯罪還是一種正義行為,是一種應該提倡的行為,對社會還是有益的,說是見義勇為也可以。

    -何海生女兒希望社會能給其父一種肯定

    何海生走了。作為一個新時期的共產黨員,他沒有趕上在戰火硝煙的戰場去沖鋒陷陣,卻倒在了和腐敗分子殊死較量的特殊陣地上。我們的社會該給這樣的人一種怎樣的認定?他的行為與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做斗爭有沒有意義上的共通點?他的家人是否希望得到社會的一種承認?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電話采訪了何海生的大女兒何麗麗小姐。

    她說,父親去世時我不在他身邊,具體的情況不是很清楚,只是聽姑姑說,父親去世前曾經給姑姑打過一個電話,在電話的最后父親嘆了一口很重的氣,像是很累,又像是很無奈。他說他不能再往回走……我父親平常是一個非常開朗、健康向上的人,什么事情都不會把他難倒,從父親去世前的這個電話看,他可能真的是遇上了一件非常艱難和并且面臨危險的事情。何麗麗說,父親做的事情他沒有詳細地和我們說過,只是星星點點地聽他講過要抓人啦,抓法官啦。作為我們家人當時都不愿意聽他講這些事情。我奶奶只有兩個兒子,一個幾年前出車禍去世了,只剩下父親一個。我也勸過他都已經移民出去了,還管那些事情干嗎,去國外享受好不好?但是父親總是說沒有國就沒有家。父親是一個從小就好打抱不平的人,他認為應該做的事情沒人能夠改變他,認準的事情就全身心地投入。記者問何麗麗,現在你們家人最大的愿望是什么?她說,盡快查清父親舉報的案件,還老百姓一個清廉的司法環境,給我父親一個公正的評價,去告慰一個用死來喚起人們良心、良知的在天之靈。

    -文/本報記者

    新聞背景

    據8月29日《南方周末》報道:何海生,生前系海南怡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加拿大華僑、中共黨員。2000年下半年,何海生從其母親投資的公司所涉及的一樁房地產官司中,發現海南法院系統存在一個以同學、同鄉關系為紐帶,權利相互勾結的“地下關系網”,還有一小批與他們關系密切的律師為他們在社會上工作“收錢代理”,他們通過權利牟取個人私利、玷污法律尊嚴。

    此時他做出了一個讓所有人吃驚的舉動——直飛北京,直接向中紀委舉報海南兩級法院涉嫌腐敗的團伙成員16人,他在這份后來被稱為反腐“黑名單”的舉報材料中,列舉了這些法官們的違法亂紀行為。并在所有的舉報材料上都署上了自己的真實姓名。同時他還向海南省委、省人大、省紀委、省高院等舉報海南省兩級法院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2001年8月13日,中紀委對該案做出批示,其后,海南省紀委成立專案組,著手調查此案。

    2001年8月底,被何海生列入有劣跡“黑名單”卻被有關部門稱為最廉潔、雷鋒式的干部的兩名法官要被委任為兩個法庭的庭長,何海生把搜集到的這兩名法官有問題的證據材料整理好,署上自己的大名,向海南省人大舉報,使這兩名法官的任命提案兩次提交,兩次退回。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馬春龍,是何海生上交的反腐“黑名單”中的一員。有人反映其在執行海南光大國信與海南科技工業公司、海南華僑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偽造數份假裁定書,與光大國信負責人方某勾結,侵吞國有資產數千萬元。何海生到海南省檢察院舉報此事后,省檢察院受理并初查,發現馬春龍在執行案件中制作假裁定,將當事人財產據為己有,涉嫌枉法裁判,并查出其收受巨額賄賂的事實,2002年7月,馬春龍及方某被批捕。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庭庭長馬升的落馬,也與何海生的不懈舉報密切相關。2002年6月5日,馬升因“巨額財產來路不明”,被海南省紀委“雙規”。何海生舉報某集團負責人徐某與法官勾結侵吞國有資產數千萬元的重大線索,經有關部門調查已基本證實。嫌疑犯徐某在逃;他舉報某女以法院領導妻子的名義冒充律師收取巨額代理費的線索,現已正式展開調查……有朋友這樣形容何海生從2001年8月到今年6月25日他逝世前的生活狀態:說他反腐已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把所有的生意都基本扔到了一邊。

    今年6月25日凌晨3時,酣睡中的何海生突然呼吸急促,全身痙攣,不治而亡,年僅49歲。對于他的死因,公開的說法是“勞累而死”,更多的人懷疑有其他原因。何海生去世后,海南的一位司法干部說,“他的突然死亡,將在一段時間內使海南反司法腐敗進程陷入停滯。”    李罡  

 

編輯: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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