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企業年內緩繳社保費3.8億元,減負1.4億元
□記者 王佳聲 報道
本報濟南2月2日訊 記者今天從濟南市勞動保障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濟南市制定出臺了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有關政策,階段性降低兩項社會保險費,并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等,多措并舉預計可減輕企業負擔 1.4億元,并讓困難企業緩繳 3.8億元,從而穩定 10萬余個困難企業職工的就業崗位。
按照新出臺的政策,在 2009年之內濟南市將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期限為6個月。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分別下調 50% 。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下調 0.2個百分點。
為緩解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高,繳費壓力大的問題,對參加濟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在 2009繳費年度內,允許其按照該市 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至300% 范圍選擇月繳費基數。對5縣市區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可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繳費基數。
政策同時規定,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 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困難企業還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試點,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者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 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該市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該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經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該政策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編輯:余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