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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個人網站
2003-04-28 00:00:00 作者: 

 

——從《大學生》訴“首都在線”及李翔侵權案談起

□本報記者 趙俊梅  本報通訊員 張素蓮

隨著網絡的興起和發展,網站之間的侵權官司打了一出又一出。以前,此類官司多是公司網站之間、網站與作者之間起了紛爭,而11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官司卻是個人網站侵犯了著作權。據了解,這是北京市首例個人網站侵權案。

 《大學生》雜志社起訴稱,19989月,我社出版了《大學生》雜志特刊,刊名為《考研勝經》。特刊發行后,我社發現特刊中的核心內容部分在北京京訊公司經營的“首都在線”網站中的個人網站上刊載。京訊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師函后,未能盡快關閉該侵權個人網站,使侵權行為又延長了一個月。后經查,在該個人網站上載特刊內容者為南開大學企業管理系99級碩士研究生李翔。兩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體著作權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對《考研勝經》這一匯編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并侵犯了我社對該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在互聯網上傳播《考研勝經》;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在263網上的顯著位置連續30天公布道歉聲明;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京訊公司則辯稱,我公司在經營的首都在線網站上免費提供個人網站系統服務,即“263免費空間”。在收到《大學生》雜志社發出的律師函后,經核實,發現在“kaoyan”個人網站考研主頁的“復習指導”欄目上確實載有《考研勝經》中的24篇文章,我們立即采取技術措施,遮擋了該網站“復習指導”欄目,關閉了有關程序,使該主頁無法繼續上載,故不應對個人網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李翔辯稱,原告出版發行的《考研勝經》與出版主管機關的有關批件內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許可其使用作品的證據,因此,原告對該書不享有著作權,其請求沒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報酬,但未侵害原告所謂的著作權。

本案的焦點

 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第一個焦點問題是《大學生》雜志社對《考研勝經》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權。法院認為,《考研勝經》是一部在整體結構、選材、編排上體現了《大學生》雜志社創意的編輯作品。《考研勝經》是《大學生》雜志社為滿足特定讀者群的需要,按照特定的編輯思想,通過向特定的作者約稿和采訪,將取得的文章按照獨特的體例結構編排而成的。《大學生》雜志社對該編輯作品內容的選擇與編排構成了智力性創作,其依法對該編輯作品享有著作權。關于李翔以《大學生》雜志社出版《考研勝經》特刊未履行正當的審批手續,不應享有著作權的主張,法院認為,如果出版作品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的行政規定,應由出版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并不影響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大學生》雜志社在編輯過程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屬另外一個法律關系的內容。

 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是李翔在其個人網站上載《考研勝經》中的內容是否侵犯了該編輯作品的著作權。法院認為,將他人作品上載的行為亦屬于對他人作品的復制,對于這種使用作品形式仍應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保護原則加以限制和規范。

 本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問題是京訊公司應否對李翔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京訊公司作為首都在線網站的開辦者,以向社會提供計算機網絡服務和信息服務為其主要經營內容。首都在線網站向網絡用戶提供服務器空間,其功能在于給網絡用戶提供一種能夠及時地傳輸、接受、展示及交流信息的通道和場所。個人網站中的內容則完全由該網站所有人制作。法院認為,根據互聯網技術的特點及應由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僅提供網絡技術和設施的網絡服務商,一般不應對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京訊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商,其設置免費個人空間,向公眾提供的僅是交流信息所需的物質設備條件,除對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傳播的信息必須進行過濾外,對所傳輸的其他信息并無法定義務進行主動的篩選和控制。由于目前網絡上存在和傳輸的信息量巨大,內容多樣,權利來源復雜,要求提供物質設備的網絡服務商對所傳輸的全部信息內容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并及時作出判斷,是比較困難和不現實的。本案中,京訊公司在接到《大學生》雜志社的律師函后,立即對被告知的侵權事實進行了核實,并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遮蓋了“kaoyan”個人網站部分目錄,查找個人網站所有人。正是由于京訊公司上述行為,才迫使該個人網站所有人刪除了所上載的侵權內容,其已盡到相應的義務,故京訊公司對于李翔在個人網站上載他人作品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李翔侵犯了《大學生》雜志社所享有的作品使用權、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根據侵權內容在網上的存續期間、李翔個人網站的訪問率及案件具體情況,法院判決如下:李翔未經許可不得在其個人網站上上載與《考研勝經》選材、編排相同的內容;在“首都在線263”個人主頁頻道的首頁上發表致歉聲明并保留10天;賠償《大學生》雜志社經濟損失5000元。

法官的困惑

本案爭議的內容涉及到在當今迅速發展的網絡環境下如何調整作品權利人與使用人、網絡服務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是新類型案件,沒有判例可以參照,審理此案的法官們反復協商,多方考慮,6000多字的判決書條理明晰,邏輯嚴密。審判長邵明艷談到,此案中法官面臨的第一個困惑是依照什么樣的法律條文來審理。迄今為止,我們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界定網絡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參照相關法律,這使案件的審理有了一定的難度。

 如何做到既保護作品權利人的權利又不阻擋網絡的發展、文化的傳播,是法官面臨的第二個困惑。作品權利人的權利不能不保護,網絡不能隨意侵權,但目前的技術手段還無法核實所有上網的信息是否有侵權問題,關閉所有的個人網站又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的發展,不利于信息的傳播,這就需要從法律上懲戒侵權行為,從管理上規范個人網站。

 法官們面臨的第三個困惑是,如何界定網絡服務商、個人網站所有人的責任。當權利人對網絡上所傳播的信息提出異議和侵權指控時,對網絡信息傳播最具有技術控制能力的網絡服務商如不采取技術措施對傳播信息加以清除,以制止侵權內容的存在和傳播,是否要承擔責任?邵明艷法官說,網絡服務商可能會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侵權本人找不到,是否要網絡服務商承擔全部責任?注冊個人網站時,假姓名、假地址目前還無法完全杜絕,侵權人存在找不到的可能性。本案第一次開庭時,李翔就沒有到庭。假如侵權人沒有能力履行賠償責任,網絡服務商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

 邵明艷法官說,法官們期待著法律條文盡快出臺,明確界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業內人士指出,個人網站的規范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公司建立經營性質的網站需要去工商管理局注冊登記,個人建立網站是否也應該履行一定的手續,讓有關行政部門、網絡服務商查之有據,便于管理呢?

 

編輯: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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