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著名作家劉墉訴遼寧集郵書刊發行部、沈陽再業書店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劉墉著作權的盜版圖書,在《沈陽日報》公開賠禮道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萬元和4萬元的賠償金。
1999年11月14日,以散文、小品文、隨筆聞名的臺灣美籍華人作家劉墉起訴遼寧集郵書刊發行部和沈陽再業書店有限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墉從1993年開始與漓江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簽訂了版權貿易合同,將原告的《瑩窗小語》等39種作品委托以上出版社在中國大陸出版發行。被告遼寧集郵書刊發行部于1999年下半年開始銷售的《劉墉作品集》,將劉墉的12本書結集出版,其注名的出版社為延邊人民出版社,該出版社并不是原告授權的出版社。被告沈陽再業書店有限公司銷售的劉墉作品《愛情的叮嚀》、《點一盞心燈》等注名的出版社是內蒙古人民出版社,也不是原告授權的出版社。同時銷售《以吻封箋的心情》、《總向男人要浪漫》等12種圖書不是劉墉的作品而署名劉墉對外銷售。劉墉系美籍華人作家,根據《中美知識產權備忘錄》有關規定,美國國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劉墉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未經本人授權,對其作品的商業性使用屬于侵權行為。兩被告遼寧集郵書刊發行部、沈陽再業書店有限公司以盈利為目的,銷售劉墉享有著作權的盜版書籍,屬侵權行為,應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贏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沈陽中院在作出上述判決的同時,對原告要求兩家書店賠償經濟損失各30萬元,認為證據不足,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