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名人官司不斷,而名人與新聞媒體之間的糾紛更是不絕于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名人太引人注目,無論做什么,總有人關注;而另一方面則是新聞報道權如何正確行使,如何保護名人的各項人身權利。
趙忠祥作為著名主持人在四十年的播音、主持人生涯中,深受廣大觀眾的喜愛。幾年前一本描述其經歷的《歲月隨想》出版,贏得了眾多的讀者,1999年底,趙忠祥再出《歲月情緣》并親赴泉城濟南進行了簽名活動,也就是這一趟簽名活動,引發了一場糾紛,直至趙忠祥與記者張淋、新華日報社對簿公堂。
趙忠祥新作《歲月情緣》出版后,負責趙忠祥《歲月情緣》一書策劃促銷工作的金橋公司與山東濟南人民商場簽訂協議,約定由人民商場購買趙忠祥所著的《歲月情緣》一書1500本,支付人民幣3.3萬元。金橋公司安排趙忠祥于1999年12月23日上午配合商場進行簽名活動。
2000年1月3日新華日報社所屬的《揚子晚報》上刊登了張淋用長弓的筆名撰寫《買一雙鞋才能得到簽名趙忠祥泉城賣書遭冷遇》一文,該文約500余字,其中內容有“購書簽名者必須先到該商場內購買一雙價格不菲的幾個牌號的皮鞋或旅游鞋,方可獲得簽名”!扒皝砗灻淖x者卻寥寥無幾,不少提前趕來的讀者見此情景,不禁面面相覷難以理解,相互詢問甚至高聲喧嘩:趙老師,您是售書還是賣鞋?此時,坐在臺上的趙忠祥多少有些尷尬,無以回答”。
報道一出,趙忠祥便收到了來自各方的信,紛紛對其加以指責,認為其敗壞了自己的形象。此后,趙忠祥于2000年3月7日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紙訴狀將張淋、新華日報社告上公堂。
法庭上趙忠祥認為,張淋用長弓的筆名,撰寫《冷遇》一文,發表在2000年1月3日新華日報社所屬的《揚子晚報》上,對我在山東濟南兩家商場簽名贈書活動進行歪曲報道。張淋把簽名贈書說成是簽名售書,并說受到了冷遇,誣稱這個活動是“鬧劇”“草草收場”,其內容嚴重失實,新華日報社所屬的《揚子晚報》未加仔細審核,即行刊發,導致嚴重后果。該文發表后,全國多家媒體廣為轉載,造成惡劣影響,F起訴要求:一、依法判令張淋立即停止侵害我名譽權的行為;二、依法判令張淋與新華日報社在媒體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三、依法判令張淋與新華日報社賠償我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人民幣;四、依法判令張淋與新華日報社賠償我精神損失30萬元人民幣;五、依法判令張淋與新華日報社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調查取證費及律師代理費。
張淋辯稱,我撰寫《冷遇》一文使用長弓的筆名,在《揚子晚報》上發表,該文內容真實客觀,完全符合新聞報道的要求,趙忠祥在濟南人民商場是簽名售書,并非簽名贈書,而且只有買一雙鞋才能獲贈書簽名。我在文章中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語言貶損原告人格,不能構成侵害趙忠祥名譽權,請求法院駁回趙忠祥訴訟請求。
新華日報社則辯稱,針對趙忠祥的起訴,我們認為侵權事實不能成立,張淋已進行了相關的答辯,其陳述屬客觀的對案件真實情況的描述,對此我報社同意。我們的報道是經過核實和判斷才發稿的。因文章基本屬實未構成侵權,故不同意趙忠祥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雙方針鋒相對,辯論結束后,拒絕了法院主持的調解。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張淋、新華日報社就其侵害趙忠祥名譽權的行為在《揚子晚報》上刊登聲明向趙忠祥致歉,其致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查許可。如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在指定的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本判決書,刊登費由張淋、新華日報社共同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張淋給付趙忠祥精神損失賠償金2000元,新華日報社給付趙忠祥精神損失賠償金1000元。
三、駁回趙忠祥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張淋負擔60元,新華日報社負擔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評析
法院是如何界定新聞輿論自由與公民名譽的行使呢?首先,公民名譽權與新聞工作者據實采訪報道社會事件的權利同等地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在行使各項民事權利時均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法律同樣禁止任何人以行使自己權利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訴爭焦點實質為公民的名譽權與記者的新聞采訪報道權之間的沖突,而法律則是要依據本案事實及證據來確定雙方行使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從而平衡這一權利沖突。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張淋文中是否有捏造、虛假的情節致使該文嚴重失實;焦點之二是該文中是否使用了侮辱、誹謗語言,從而對趙忠祥的名譽權損害。
新聞報道應以客觀真實全面為基點,但張淋文中對趙忠祥赴濟南簽名活動具體內容,簽名活動的現場狀況,獲取趙忠祥簽名的方式及要求均與被認證的證據相悖,僅僅500余字的該篇新聞報道中,出現多處的不實撰寫,法院認定該文對趙忠祥赴濟南簽名活動的報道是嚴重失實的。其次,趙忠祥訴稱《冷遇》一文中使用了“鬧劇”“草草收場”“冷遇”等侮辱性語言對其名譽進行侵害,文中所使用的“鬧劇”“草草收場”等詞均系作者張淋對趙忠祥赴濟南簽名活動的描述,并非針對趙忠祥本人的人格評價。
縱觀本案,因張淋的文章已對趙忠祥的名譽造成了貶損,社會評價也會由此而降低,這一侵權后果可通過來自各地群眾來信予以佐證。故張淋因撰寫內容嚴重失實的文章而損害趙忠祥的名譽權侵權行為成立。
對于案件中被告張淋抗辯認為,自己撰寫文章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但因其據以為證的數份其他新聞媒體的報刊文章亦與其文在事實上仍存在有較大差異,并此類證據經庭審質證后未予認定,其抗辯沒有事實依據。因其無法提交相關素材等證據,故張淋所持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信。
新華日報社作為新聞部門,對所刊發的稿件負有審核注意義務,以保證刊載的稿件客觀真實。盡管該報社在抗辯中稱對張淋文章是經反復核實后方刊發,但由于該文嚴重失實,所以新華日報社在履行對稿件審核注意義務時仍存有過錯,致使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文章公之社會,最終造成侵權后果發生,對此新華日報社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非財產方式民事責任,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終結,但最終誰勝誰負還要看當事人是否上訴,還要看二審法院的認
定。但無論名人勝訴也好,還是新聞媒體勝訴也好,似乎如何規范新聞輿論,
讓新聞工作者在采訪報道社會事件時得以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至今仍無良
策。我們在信息時代的高速路上行駛著,每天面對著來自方方面面的新聞報道,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可是我們卻缺少規范這方面內容的法律法規,在
每天的生活中我們究竟讀到了多少真實、多少虛假,有時的確讓人難以辨別,
只希望能夠少聽聞一些真真假假的新聞官司,多讀到一些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