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3日 00:15 魏永征
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業余作者在1991年寫了一篇題為《苦柚》的散文,發表后頗受好評,還獲得了全國性的獎勵。到前年,忽被指為抄襲之作,并且言之鑿鑿,是抄自小學語文課本第八冊。他趕緊找來課本一看,這正是他的《苦柚》!事實上不是他抄襲了課本,而是課本“悄悄地”收入他的作品卻“遺漏”了他的署名。
他從此開始了同出版社的漫長交涉。是非很清楚,錯在出版社,后者也向作者道了歉。但是事情并未迅速了結,雙方爭議要點簡單說,就是出版社愿意支付1.2萬元作為一次性賠償,從此“無限期使用”這篇作品,作者不再主張獲酬權。而作者認為這顯失公平,要求按7年來出版的課本總數支付印數稿酬,對課本的錄音制品支付稿酬等。目前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對于作者訴求是否合理且不評說,而案件本身卻使我頗有感觸。
著作權法屬于民法部門,著作權發生的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民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任何一方不得強制另一方等等原則,這些在今天都是常識。但是正如一位哲人說過的那樣,由于一切權利總是意味著以同等的尺度來對待不同等的主體,那么它必定是默認事實上的不平等。在多數情況下,媒介相對于作者擁有天然的強勢。一邊是面向全國莘莘學子的大出版社,一邊是江西老區新興城市里的普通工人,能夠平等嗎?前者看見這篇作品好,就可以任意取用,就可以“丟失”了作者的署名、“忘記”了支付稿酬,持續七年之久。這并沒有什么奇怪,撇開其他一切不談,至少是錢在它手里,技術在它手里,傳播網絡在它手里,你作者有嗎?所以作者總是有求于媒介。
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這主要是那些大作家、大官員、大名人的作品,或是某些非常重要非常精彩出色的作品,那時強弱之勢就可能倒過來,就是媒介有求于作者了。當然這種態勢是很少的。
法律就是要在事實上不平等的權利主體之間實現盡可能的平等,所以法律總是向弱者傾斜,著作權法開宗明義第一句話,就是保護作者的著作權,而作者就是指自然人,單位主持創作只能“視為”作者。正因為有了著作權法,《苦柚》作者才有可能同出版社平起平坐地打一場民事官司。
媒介的權利當然也是要保護的。除了媒介主持創作的作品外,媒介的權利主要是傳播者權,這是指媒介對自己在傳播他人作品過程中創造出一種新的“傳播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傳播者權又稱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這個名詞起得很妙,是說它只是鄰接在它所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旁邊的,而不應當涉及以致損害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法律規定的編輯作品著作權,如果編輯者是媒介單位的話,那么這同鄰接權也差不多。比如那家出版社對于它編輯的課本整體享有編輯著作權,而其中每一篇文章的權利仍然屬于各自的作者。但是現在一些媒介對此很不滿足,總是想從它所傳播的作品中再獲得一點什么。那家出版社就不理會十年專有出版權的法定優惠,而要“無限期使用”別人的作品。那些連專有出版權也不享有的報刊居然宣布本報(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本社所有,誰要轉載得付“作品使用費”,似乎作品經它刊登,就成為它的了。至于那些亂摘亂轉,分文不付,更是鼠竊狗盜,等而下之了。
所以我還是要說一句有些媒介同行也許不高興的話:著作權法著重要保護作者個人的合法權益,而貫徹著作權法的關鍵是在媒介,媒介的著作權意識,保護作者合法權益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