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6日至18日,“2002·第二屆中國網絡媒體論壇”在江蘇省蘇州市蘇州會議中心舉行。本次論壇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人民日報社作為指導單位,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人民網、新華網、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中國日報網站、國際在線網、央視國際網絡、中國廣播網、千龍網、東方網、中青網、北方網、南方網、中國江蘇網、CNNIC、蘇州市人民政府等共同主辦,人民網承辦。與會的112家網站代表共同簽署了《保護網絡作品權利信息公約》,公約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網站間轉載行為,保護作者及首次發表作品媒體的署名權,網絡媒體論壇的主辦單位及參加第二屆網絡媒體論壇的相關單位,遵照我國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指權利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發表作品媒體的信息。
第三條 倡議與會者加入本公約,從繁榮網絡作品,發展網絡行業的角度出發,積極保護作品的權利信息,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二章 轉載行為
第四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
第五條 不轉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定、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迷信、淫穢等有害信息。
第六條 各網站之間,可以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互聯網行業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
第七條 轉載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識產權,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轉載他人作品,應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或得到權利人的書面授權。
第九條 有新聞發布權的網站,有權授權他人轉載以下作品:
1.網站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2.著作權人同意該網站授權他人轉載的作品。
第十條 各網站均無權許可他人轉載本公約第九條規定之外的作品。
第十一條 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忠實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內容。
第十二條 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保護作品權利信息,不得修改、刪除作品的權利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準確標明作者、作品首次發表的媒體名稱及首次發表作品時的電頭。
第十四條 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網(報)訊”、“本網(報)記者XXX”“本網綜合報道”“本網特稿”等,使讀者對作品出處產生誤解的標注。
第十五條 接受社會各界對本公約成員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違反公約約定的行為。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第十七條 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權利信息的,經著作權人提出有證據的警告后,應及時更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簽字同意遵守本公約的單位即為本公約的成員。
第十九條 公約生效后30日內,由本公約成員向社會公布公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