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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合同
2003-06-18 00:00:00 作者: 

 

圖書出版合同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簽訂
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
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
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
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并適當賠償出版者
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
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
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并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 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
稿酬定為每千字  元。書稿發排后預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見到樣書后30
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 出版者將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
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
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
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后結算付清。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1)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
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
(2)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
付基本稿酬 %,并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復制本。上述稿件以后
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
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后
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并在發稿前退著者
(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
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
并在  天內簽字后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于排
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  %(不超
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
著者(或譯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  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 冊。
以后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 冊。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后  月內按批發折扣
購書冊。
  第十一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
后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譯者)收到
通知后,應在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 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發行機構證實脫銷,著者
(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
求后  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譯作)屬控制
發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 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
協商并補簽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
(或譯作),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
文件的抄件寄給者(或譯者),并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
者)。
  第十五條 本著者(或譯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
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并按
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1)改編-75%;(2)
翻譯-75%;(3)表演-75%;(4)播放-80%;(5)錄音錄像-8
0%;(6)攝制影片-80%。〔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 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
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合
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
  著者(或譯者)      出版者
  (簽字)         (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編輯: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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