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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目前的爭論大多都是傳媒要不要監督司法,如何監督司法,從而形成“排斥論”和“監督論”兩種觀點。在西方國家媒體被視為“第四種權力”,在我們國家雖然傳媒不能視為一種“權力”,只是一種社會權利,但司法作為一種權力必須接受人民權利的監督。從傳媒和司法矛盾產生的原因來分析,在一個共同的目的下通過法律和道德去協調二者的關系。傳媒需要加強職業道德的引導和必要的法制規范,而司法必須在一定的范圍內接受傳媒的監督,這同樣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制約。 曾經有一位名人說過:言論自由與公平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權利,實在難以取舍。這充分說明了傳媒和司法對于文明社會的重要意義。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信息流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大眾傳媒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司法機構在我們的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二者之間一些不甚協調、甚至沖突的方面也逐漸顯現,并隨著現在不斷升溫的輿論監督,其程度日益劇烈。如何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排斥論 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在西方政治體制中,對權力進行分割并建立制約與平衡機制三權分立, 在國家權力中,行政與立法是最重要也是易膨脹與腐敗的權力分支,相對而言,司法權則顯得弱小。理所當然,國家權力尤其是權力重心——立法與行政權力需要有力的制約,這既包括來自社會的監督,也包括權力之間的制約。司法權除了履行處理糾紛的基本職能外,還賦予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控制立法與行政的重要使命,法院承擔起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主要仲裁者角色,司法權制約兩大強權和保護民眾的職能成了現代西方法院的重要使命。顯然,欲使相對弱小卻擔負著制約權力、保護民眾使命之法院真正履行其職責,只能加強對司法權的保護而不能過多地牽制。基于此,西方國家為司法權設置了特殊保護機制——“司法獨立”:允許與保障司法機關不受干預,依法獨立審判,且采取高薪制、法官任職終身制等措施。相應,行政、立法對其干預受到限制乃至禁止。國家主導性權力尚且如此,社會力量包括傳媒結司法進行監督與控制也必然是有限的、有克制的。 當然在崇尚所謂新聞自由的現代西方,媒體并沒有被完全排斥出司法,傳媒也會經常評論、指責法院,有時甚至對其進行攻擊,但從制度設計的結果來考察,我們會發現西方國家將傳媒自由表達的限制權和過度表達的懲罰權交由法院行使。制度允許法院行使限制與懲罰權,就已顯示司法權在與傳媒的直接關系中具有相當的主動地位。在整體上,如果我們說傳媒對司法存在著監督,那么這種監督是相當乏力的。 在當代的中國,司法排斥傳媒則往往缺乏一定的理性,甚至是簡單化。雖然早在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專門就人民法院支持輿論監督,為新聞單位提供司法保護提出了6條要求,一度出現了法院和媒體的“蜜月期”。但是現在大多數媒體都開始感到法院的態度有些由熱變冷了,有的地方甚至下文規定新聞宣傳不得做出與法院判決內容相反的評論。更有甚之,記者經常出現被據拒之法庭門外的情況,筆者日前到某縣法院采訪一個狀告鎮政府的行政訴訟,在出具記者證后,仍然被客氣的請到有關部門“稍等”,然后層層向上匯報,法院院長明確表示“不能采訪、不能旁聽”,記者以《民事訴訟法》為據表示作為公民有權旁聽,卻被告知“旁聽也不行,因為聽了還是要回去寫報道,對于可能破壞我們地方形象、司法形象的事情一律嚴格把關”。總之記者成了特殊公民,成了破壞司法形象的罪魁禍首。當然遭遇冷臉的情形主要在法院不愿接受采訪或者當地政府不準報道的時候,如果記者是前去法院采寫正面的工作稿,還是會得到笑臉相迎的。 中國司法排斥傳媒的除了因為輿論的傳播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以外,更多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主流媒體是所謂的"機關報",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媒體權威較高代表著某種令被監督者不可忽視的信號。據說上述態度的轉變是因為媒體曝光了個別法院幾個大的案件,影響了法院整體形象,當然也影響了很多人的政治前途。 監督論 主張司法必須接受監督的主要是新聞界,西方傳媒習慣于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輿論監督是市民社會弘揚的一種民主理念和高擎的一面民主旗幟。輿論的本質是社會群體的評價,這種評價以媒體為載體,媒體反過來又不斷強化和引導這種評價,媒體的影響力巨大,其對立法、行政、司法構成了一定的制約,因此在西方媒體被稱之為"第四種權力"。 在我們國家雖然傳媒不能視為一種“權力”,只是一種社會權利,但司法作為一種權力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防止、治理司法腐敗,人們尋求司法公開和傳媒這束強光照射法庭。審判公開、新聞輿論監督被作為防止司法腐敗的良藥。 傳媒監督司法的基礎是因為媒體是公眾和社會輿論的一部分,它監督的權利源泉和基礎是民眾,媒體監督司法的依據和出發點是表達自由。它基于民眾的知情權,它要了解各種信息,特別是權力活動的信息并告訴民眾;它要評說社會現象,特別是國家機關的活動,以顯示民眾對國家事務的參與,這是媒體與司法關系的基本出發點。作為公民表達自由的特殊載體,它當然有權了解司法過程,它也有權評說司法機關的活動。這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途徑。所以,傳媒參與監督司法的角色定位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表達自由。 當然實踐當中傳媒對于司法的監督不乏“過火”行為,我國傳統的犯罪案件報道有“聲討、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司法獨立,實行輿論審判的積習較深厚。現在又多了一層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出現干擾司法審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經濟犯罪案件時,各媒體的報道一邊倒,難以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的評說。法庭還沒有庭審調查,報道中就說起訴書“言之鑿鑿”;審理過程中,又把律師和蔣的申辯斥責為“強行狡辯”、“百般抵賴”。再如張君搶劫殺人案審理時,某家全國性報紙發表《重慶滿街聲討“魔頭”》的通訊,搶在法庭判決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諸如“張君該千刀萬剮”、“殺一儆百”、“用張君人頭祭奠亡靈”等等極端的語句,缺乏基本的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對案件報道的熱心,顯然會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 沖突的原因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輿論監督的發展,法院和媒體的沖突必將愈演愈烈,法官說:法官依法辦案,毋需掌聲,也毋拒罵聲。為了公正,法官依照法律、理性來判案,沒有貪贓枉法,那么無論結果如何,社會都應接受,任何人無權指責法官。媒體說:公正不僅要做到,而且要使人看到在做到,媒體不堪承受維護社會公正之重,但是把應該公開的司法情況必須公開,讓公眾知情。 但是,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二者有共同的地方,肖揚自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以來每年的歲末年初都要與新聞單位座談,而他也幾乎每次都提到:“輿論對司法監督的目的與司法機關追求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和確保司法公正,確保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也有著共同點,如追求公正、獨立、真實,兩者的根本目標也是一致的。” 但是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司法判決所依據的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有些可以見報的事實,在法律上則不能認可)、本案的(本案之前當事人的行為和歷史只能作為參考)事實,不僅要考慮實體法,而且要考慮程序法(有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體法上受到認可,但在程序法上卻不受保護)。因此,不是所有司法判決都能令輿論界滿意。這種不同的特點也體現在二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差異。具體表現: 第一,媒介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東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第二,媒介要求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松得多,以經得起時間考驗。 第三,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司法講求用詞嚴謹,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是指以法律為準繩,有確鑿的證據的事實。 第五,輿論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與終局裁量權。 兩者的平衡點 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對此學術界認為關鍵是法律和道德的調整。但我國目前缺乏一些全面、權威的調整規則。 西方國家對于傳媒監督司法的規則限制經歷了一個由緊到送的過程,在美國,最早懲治傳媒干涉司法活動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視法庭罪,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通過之后,對出版物批評司法之言論施以藐視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對,自1941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不再允許以藐視法庭罪懲罰媒體之批評法院和法官的言論,所以,現在無論在聯邦法院,抑或在州法院,藐視法庭罪作為對抗媒體之批評的一個工具實際上已失去作用。后來法律的構建重點是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避免對案情大量的傾向性報道對陪審員的判斷發生影響,為此出現的“限制令”是法院簽署的旨在限制某種信息流通的命令,旨在禁止媒體傳播有關信息。但是隨著司法改革,限制令的實用和范圍也越來越窄。西方法律的巧妙在于拋棄那種通過實質性地限制這一方或那一方的權利以解決彼此沖突的思想,而應當另辟途徑以達成目的。借鑒西方的成熟做法,我們也必須為此構建一定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誤,傳媒應承擔后果的責任。 二、明確輿論監督權與公正審判權相互沖突與協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范傳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圍、健全監督的外部環境等問題。 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樣有傳媒監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監督一般人一樣,監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職業行為中違法行為;同時應監督各種干預司法獨立的司法外部的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還沒有成形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要有經常的交流,首先要在職業道德建設方面達成共識,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爭取形成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規。 新聞的職業道德目前是規范傳媒行為的主要規范,媒體參與司法監督者的自身道德約束是特別應當加以強調的。中國的媒體介入司法是在反對司法腐敗的情況下提出的。權力的腐敗使人們把希望寄于社會力量上。媒體的特殊手段取得了顯著效果,人們便更加崇尚媒體。但是,在一個腐敗嚴重的社會環境下,任何一個有力量的單位和組織都很容易被腐敗所包圍、侵蝕。事實表明,在一些新聞媒體和一些新聞工作者身上,搞有償新聞就是其自身的腐敗的具體表現。在司法案件中,由于涉及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十分重大,例如財產權、人身權、名譽權、甚至生命,一些當事人會不惜重金,去賄賂有關人員,也包括新聞工作者,山西繁峙礦難事件就是個典型。面對這樣一個可能發生腐敗的險峻地帶,媒體在介入監督之前最好還是先約束好自身。否則,媒體不但無法去監督別人,自己卻先腐敗了。媒體不但不能維護司法公正,反而會損害司法公正。此外具體的道德規范包括: 1、尊重他人的權利,有的媒體不太懂得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權利,不太尊重被采訪對象的權利。國外媒體在報道正在偵查的案件時,常常隱去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和形象,而只報道事實;在采訪案件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時,被采訪者拒絕采訪、報道的權利都會得到尊重。 2、堅持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性是對新聞媒體報道的一般要求,也是新聞的生命,但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更要求以此作為準則。不客觀、不真實的報道,可能誤導公眾輿論,煽動群眾情緒,影響司法公正,可能傳播錯誤的法律觀念,影響公民正確法律觀念的形成。 3、平等觀念,對負面現象的揭露應強調平等, 對于任何人、任何案件中的腐敗一經發現就要予以揭露,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同一案件中,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事實則應同等注意、公平對待,批評性報道必須要采訪矛盾或沖突雙方的當事人。 4、評論法官應該善意,通過對法官庸俗的人身攻擊,降低了法官的權威而干擾司法責任的履行是錯誤的。司法高尚但不應與世隔絕,必須經得起讓人細查細究以及普通人有禮貌的甚至直言不諱的評說,但必須維護法庭及法官的尊嚴。 新聞界與司法界有其各自的生存方式和生存原則,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傳媒擁有輿論權或作為官方代表間接擁有一部分監督權,法院則擁有審判權。傳媒與司法關系的核心是新聞自由價值與司法獨立價值之間的衡平。這就要求立法者出來表態,因此《新聞法》的出臺看來是大勢所趨。另外傳媒與司法雙方充分理解自身的責任,格外注重各自的職業道德并且認識到在法律的框架中理解、尊重另一個職業生存規則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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