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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3名越獄犯一審被判死刑 曾殺死獄警出逃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jù)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華社報道震驚全國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監(jiān)獄“10·17”暴動越獄案,6日9時30分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重刑犯殺害民警越獄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獄后被擊斃)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和無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間,罪犯喬海強于2008年3月產生脫逃念頭,遂與同監(jiān)區(qū)服刑的罪犯董佳繼預謀綁架監(jiān)獄民警奪取警服和出門卡后實施脫逃。同年9月,喬海強在勞動工地上發(fā)現(xiàn)兩把尖刀并藏了起來。考慮到綁架民警兩個人的力量不足,2009年8月至10月,二人又串通了同在監(jiān)獄服刑的罪犯李洪斌和高博。

經(jīng)預謀和準備,四人于2009年10月17日綁架一名獄警殺害一名獄警,并從被害獄警身上搜走出門卡和所有現(xiàn)金后越獄潛逃。潛逃過程中,他們還劫持了一部出租車、一部農用三輪車,劫持一名村民作為人質。在抓捕過程中,高博因抗拒抓捕被當場擊斃,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隨后被抓獲。

暴動越獄均判死刑

此案從今年2月11日開庭到昨天宣判,經(jīng)過了四個多月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間不思悔改,預謀越獄;有組織、有計劃地采用捆綁、殺害監(jiān)管人員,打傷警衛(wèi)人員,以武力對抗監(jiān)管機關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脫離監(jiān)管機關的羈押、看管,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暴動越獄罪。

一審法院認定,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構成暴動越獄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喬海強還構成盜竊罪,與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洪斌稱要上訴

昨天的宣判進行了約一個小時。法庭現(xiàn)場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和記者,參加旁聽者不多。三名被告人被押進法庭后,喬海強馬上轉過頭看旁聽席,似乎在尋找什么人。法官宣讀判決書過程中,喬海強一直在左顧右盼,而董佳繼和李洪斌則面無表情。判決書宣讀完畢后,喬海強、董佳繼都表示不上訴,李洪斌則表示要上訴。

對于被害獄警蘭建國妻子所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賠償喪葬費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57326元。


王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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