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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警惕的新聞敘述方式

2002-07-18 09:11:08 

  現在的一些新聞報道在借鑒報告文學的表述方式,大段不交代信息來源的直接敘述,淡化記者的采訪痕跡,甚至夾敘夾議。對于這樣的報道,我原來覺得好看,現在則給予特別的警惕。
  2001年5月6日,湖北鐘祥市賀集二中發生136名師生食物中毒的特大案件,因涉嫌投毒,引起媒體的格外關注。12天后,當地媒體刊發案件告破新聞,稱北京刑偵專家用測謊儀甄別出嫌疑人,是該校4名教師因對新校長不滿而投毒。
  一個多月后,北京某周刊登了一篇關于此案的萬字長文,開篇的標題是“一樁投毒案中的毒素”。我驚異于文章選取的角度,當我只注意到案件偵破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的時候,該刊的記者注意到了投毒案產生的社會背景,用文章中的話說,“民選與任命之爭是他們矛盾的真實根源,在像鐘祥這樣相對閉塞的內陸城市,問題的關鍵似乎不在于民選還是任命這樣的制度轉換本身,而是制度帶給像潘楷這樣有才能的競爭者以光芒閃爍的機會,但是不能真正實現,所以只好借投毒以泄私憤。”
  那篇文章,我反復讀了兩遍,做深度報道不求空前但求絕后,我以為那篇文章就是這個事件的絕后文章。
  大約又過了兩個月,投毒案第一次開庭,爆出4名嫌疑人當庭翻供的新聞。然后嫌疑人的家屬和我取得聯系。因為我的版關注過這個案子,他們希望我能在二次開庭時去聽聽這個案子的真相。
  第二天整整聽了一天的庭,控方出示了幾十個證據,沒有一個可以直接支持他們的起訴,就是說,沒有一個人證、物證能證明4名嫌疑人就是投毒人。而嫌疑人則當庭指控警方刑訊逼供。
  那次的采訪,我做了一篇稿子,題目是“宣布案件告破是否超前審判”。稿子做得不好,形散,我不滿意,但卻以為其內涵的分量在我去年的報道中應該是最重的。
  幾個月后,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訴,法庭批準,檢察院未再起訴,法庭又拖了數月至今不判。
  我和嫌疑人的家屬保持著經常的聯系,同時也研究關于此案的新聞報道,我越來越相信我當初文章中的判斷:隆重發布案件告破和立功受獎新聞所造成的社會效應,是使當地公檢法系統騎虎難下的重要因素之一。原來我所警惕的只是那種形式上的媒體審判,比如某報的標題:“為謀校長之職,四‘狼師’毒倒百余名師生”,“狼師”一詞是定性的有歧視意義的說法,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這次,我發現在一個案子未判之時,那種不說明來源的敘述方式實際上也構成了媒體審判。
  比如某刊那篇文章,沒有準確交代信息來源的直接敘述占了相當的篇幅,盡管我們可以從中推測這段是警方說的,這段是老師說的,這段是學生說的,但是記者在文章中沒有確定這些。
  僅舉那篇文章開篇導言里的一段為例:
  “正是對這個校長位置的覬覦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數高達136人的投毒案,副校長潘楷的名字已經在校領導值班黑板上被人用刀刮掉,他不是正常離任而是入獄。他正是這起案件的主謀,那些學生的生命是他的籌碼。他以往口碑不錯,是鐘祥市中學化學學科教學帶頭人,聰明能干有管理才能,但是罪責難逃。”
  百余字的一段話中把不同渠道采訪來的素材雜糅在一起,卻沒有交代各自的來源,從讀者的角度看,實際這些已全部成為記者的結論或者媒體的結論。
  除此,這段話中還有兩個問題,一是敘述不準確,二是夾敘夾議。
  現在反觀該刊這篇萬字長文,我依然會感嘆其選取的角度和語言帶來的閱讀快感,但是,當通篇文章用一個沒有被最終確認的新聞事實做基礎,并且敘述的方式讓讀者很難判別信息的可信度時(不是真實度),文章本身的穩定性就是大可質疑的了,這是非常可惜的。
  把記者藏起來,是很多長篇通訊喜用的敘述方式,因為頭緒繁多,采訪的人也多,找到的背景資料也多,敘述中如果通篇是“據某某告訴記者”或“據某某資料記載”,閱讀起來會很不流暢。而把所有采訪素材(包括找到的資料)綜合起來敘述,甚至夾敘夾議,好看,似已成為個別媒體的寫作定式,也在被其他一些記者關注和效仿,但我現在已經很擔心其成為一種主流寫法了。
  那天我的一個同事編實習記者的稿子,忍不住地說,某某的寫法,越來越像某報了呀。
  實習記者的文章開頭是這樣的:
  “凌晨3點,51歲的陳邦順悄無聲息地從炕上爬起來,當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門時,借著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樣早早地起來了,順著山腰間的羊腸小道,他們摸黑翻過無數道山梁,步行約4個小時,趕到位于蘭州市連城鋁廠職工醫院內的連海單采血漿站。這時聚集在這里的老鄉大概有80多人,和陳邦順一樣,他們都是來賣血漿的。”
  你在“凌晨3點,”親眼看見“51歲的陳邦順悄無聲息地從炕上爬起來”嗎?你親眼看見“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門時,借著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樣早早地起來了”嗎?4個小時以后,你在采血漿站親眼看見“聚集在這里的老鄉大概有80多人”嗎?你確認這80多人“和陳邦順一樣,他們都是來賣血漿的”嗎?
  我從文章作者口中確認這些都不是他親眼所見,那么如果是我,我不會這么寫。這段話要是交代信息來源,或許會變成這樣:
  51歲的陳邦順告訴記者:他凌晨4點起床,摸黑翻越無數山梁,步行4小時趕到位于蘭州市連城鋁廠職工醫院內的連海單采血漿站。他看到,此時聚集在這里的老鄉大概有80多人,他們都是和他一樣來賣血漿的。
  少了很多文學色彩,但應該是扎實的新聞語言。
  我不以為新聞寫作該有固定的路數。
  是不是每一句話都要交代出處?在我的敘述中,可以除外的大約有下列幾種:
  第一,有廣泛的公眾認知度,不交代出處也絕不會引起任何歧義的。
  第二,我親眼目擊的現場。
  第三,自然災害的第一現場:有很多目擊者或親歷者,他們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沒有分歧。(自然災害的第二現場基本上是記者可以目擊的了。)
  第四,人為事件的現場:事件中的所有矛盾方對事發原因可能各執一詞,但對事發現場過程敘述一致。
  第五,找不到親歷當事人但已有定論且基本上民間沒有歧義的歷史事件。
  可能還有其他,一時記不起了。再說。
  當然,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事件,除非覺得行文非常不爽,我還是力爭交代信息出處的。
  除此,我還從讀者的角度以為,對于一些非常大眾化的場面,或者一些與文章的主旨與他人沒有太大干系的細節描述,出自誰的說法在行文上可不必細究。
  和相關記者交流過看法,知道有時取一些淡化來源的寫作手法是出于保護當事人的需要。對此意識我能理解,但淡化不等于可以將事實來源隱于無形。為了保護當事人,我們可以把“張三說”改成“某某說”,而假如連“某某說”都沒有了,新聞敘述傳達的信息就會受到本質上的質疑。而對該刊那篇文章來說,如果說文章通過隱匿事實來源保護了一些當事人,我們更應該注意這種敘述方式同時傷害了另一部分當事人,比如那4個投毒嫌疑人。
  我對敘述方式的警惕,其實并不僅僅出于保護自己的目的,(我記得好像有這樣一種說法,由公檢法向媒體提供的案件新聞,刊發后若涉及侵權,媒體不承擔責任。)更出于新聞本身的要求,在我的新聞理念中,新聞的作用首先是事實的傳達,對事實傳達的要求首先是準確。“正是對這個校長位置的覬覦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數高達136人的投毒案。”這是誰的說法?是警方的調查結果?當地百姓的認為?記者的調查結論?還是法庭最后的判決?進一步我們還可以追問,即使是某某的說法,是在某某場合公開宣布或發布的?還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的?如果是前者,記者若不在發布現場又是從什么渠道獲知的?這些讀者都無從知道。不知道一條信息的真實來源,讀者的判斷和評價就失去了基礎。比如一個消息源于一個信譽很差的機構或個人,與其源于一個信譽很好的機構或個人,令讀者信服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同樣一條信息,是記者直接獲得的,還是轉了八道彎傳到記者這里的,其可信度也是不一樣的。
  新聞不需要分析嗎?新聞不需要剖析事件產生的原因和預測可能的后果嗎?新聞當然不是簡單的敘述事實,有深度的新聞當然會關注事件之外的東西,但我以為,新聞分析是記者用事實本身(包括客觀發生的存在以及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做出的分析。如果記者要用自己的語言來做新聞分析,我寧愿將其歸于評論的范疇。
  上述是些隨感,其實我對新聞寫作的困惑亦多,望敘述方式的問題能引起關注和探討。?
  (北京)鄭 直
  鄭直:女,《北京青年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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