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能否經得起“重罰”的栽培
2012-08-16 07:46:51 來源: 中國青年報 我要評論
[提要]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證會,組織市民代表、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對該條例的草案論證稿進行討論。其二,要保障這些罰單的公平正義,還離不開幾個充要條件:履行充分告知與提醒的義務,嚴格執法并壓縮執罰彈性。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證會,組織市民代表、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對該條例的草案論證稿進行討論。這部有可能成為全國首部市民行為規范法規的條例規定:擬對一些不文明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兩年內5次因不文明行為被處罰者加罰1000元,兩年之內有10次不文明違法紀錄者將被記入征信體系。在所有處罰中,損壞古樹名木處罰額度最重,達50萬元。(《中國青年報》8月15日)
50萬元,足以罰得一個中產以下的家庭傾家蕩產,它等于現行地方法規中,各個城市開發商若“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頂格處罰數字。筆者并非否定深圳張揚城市文明的力度與氣魄,而是從這些數字及重罰取向可以看出,這注定是一部爭議頗多的地方新規。
任何高等級的文明階段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制度的、法令的、文化的、思想的各色價值取向與公共主張,構成了一張兜底文明等級的天羅地網。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很多在國內不文明的人,一旦出境、出國,立馬就文明起來,原因就在于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不文明行為的代價太重”。這個“代價”,當然不僅僅是指譬如在香港隨地吐痰會被罰款600港幣;在新加坡亂丟垃圾“再犯”的,除罰款外還要穿上特制背心,到公共場所強制做清潔勞動――它更指向一種嚴苛執法之外的公平秩序:人人不敢悖逆,則自我也“不好意思”特殊。這個“不好意思”有時比看起來慘烈的罰單更重要。
深圳的新規爭議點有二:一是文明能不能靠嚴刑峻法“罰”出來,二是這些數字驚人的罰則,會不會衍生新的不公?前者既有別國異地的實踐可鑒,更有公眾的價值共識為背景,再說我們也早過了“道德譴責萬能論”的時代,以契約制度規制公民行為,本質還是一種法治理性。
真正的焦點在于后者:其一,什么才叫“不文明”?有代表提出,“最重要的一條‘行人闖紅燈’就應該列入不文明行為,為什么不見蹤影?”而“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為”之首竟然是“占道擺賣”。當文明與謀生對壘起來,體面與尊嚴就指向城市責任,所謂“不文明”的指責就顯得不夠人性化。
其二,要保障這些罰單的公平正義,還離不開幾個充要條件:履行充分告知與提醒的義務,嚴格執法并壓縮執罰彈性。譬如“損壞古樹名木處罰額度最重,達50萬元”,可能不少市民對“古樹名木”的概念都不甚清楚,如果職能部門不能指明,重罰就失去了邏輯基礎。此外,罰款從來是“不患‘重’而患不均”,尤其是在公共場所吸煙、隨地吐痰等現象屢禁不絕的今天,如果罰一個不罰一個,則難逃“選擇性執法”、“彈性執法”的嫌疑。
公平,是一切“重罰”之規的尊嚴與生命。尤其是在深圳城管外包之爭甚囂塵上的語境下,厘清執法主體、明確罰款去向,可能也是文明新規須解釋在先的。文明這回事,更得謹記“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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