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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新聞工作者,你有記者證嗎?記者證有什么用處?有了記者證你就有采訪資格了嗎?記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5月底在沈陽采訪野蠻拆遷事件的中央電視臺記者對此類問題肯定是感慨萬千。 沈陽市一位叫董國明的公民,在依法抵制違法拆遷、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過程中,被不法商家非法困于樓上達27天。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商家竟然動用保安晝夜守樓,不準家人送水送飯,禁止任何人出入。 沒有記者證就不能采訪,這是那些保安和警方的邏輯。本人多年前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1999年5月,一讀者給我打來電話,反映某地正在進行非法施工,嚴重干擾了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并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當我趕到現場進行采訪的時候,當地建設部門一位負責人也同時趕到。他向我說的第一句話就是要求我出示新聞記者證。由于當時不是正式記者,我還沒有新聞記者證!皼]有新聞記者證,你就沒有采訪的權利!睂Ψ嚼碇睔鈮训脑捵屛沂謱擂。 難道沒有新聞記者證真的就不能采訪?離開現場后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請教律師。律師告訴我,很多人都認為采訪為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有活動,其實不然。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采訪權明確定義,也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規定說采訪權為新聞從業人員所專有。要理解采訪權,首先從“采訪”的定義來理解。什么是采訪?《辭!飞系慕忉屖牵骸安杉L問”,《現代漢語詞典》也有專門定義:“搜集尋訪!睙o論是“采集訪問”還是“搜集尋訪”,在法律上都屬于表達自由的范疇,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人人皆有言論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采訪的權利是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項權利。作為被采訪者,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采訪,但絕對不能因為缺乏某種證件剝奪公民采訪的權利。同時,采訪權也是知情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知情權是一個現代社會公民的法賦權利,它的存在,并不是什么人或什么部門的恩賜。從憲政的角度來說,一個政府、一個部門,對于公民知情權的滿足,是源于他們的存在,是基于人民授權這個基本“法理”,是政府部門的天然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項,公民對涉及公眾的事情就有“搜集尋訪”和“傳播”的權利。這個“搜集尋訪”的權利,就可以理解為采訪權。 律師的解釋讓筆者豁然開朗。我立即返回非法施工的現場,明確對那位阻止我采訪的人說:“采訪權和知情權是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名公民,我有依法了解情況的權利。至于你接不接受采訪,那是你的自由!闭强窟@段話,我的采訪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從那以后,在我“無證”的一年多時間內,也出現過被采訪單位,尤其是被“曝光”的單位要求出示新聞記者證的情況,我每次都是同樣的話,法律為我的采訪活動提供了堅實保障。對于發生在沈陽的記者被扣事件,無論中央電視臺記者是否持有記者證,只要他們的行為沒有觸犯法律法規,沒有觸及個人、單位隱私或受法律保護的機密等,派出所的民警就沒有對其強行扣留的權力。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從今年起實行新聞從業人員資格制度,并在全國陸續開展了換發新聞記者證工作。在一些人眼中,新聞記者證似乎不僅是一種身份證明。有了這個證,不僅可以享有“優先買火車票補臥鋪票、免費逛一些公園”等實用的功能,關鍵的是具有普通人所沒有的采訪權。對此,新聞從業人員應該有清醒的認識,新聞記者證只是新聞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訪工作時使用的身份證明而已,有這個證更能方便采訪,但不能據此來界定一個人是否有采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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