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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大眾網(wǎng)首頁 -> 青年記者 -> 青年記者2004年第五期 

 

為“輿論審判”正名
趙愛玫
2004-05-11 15:55:45 

  追索事實真相、開展新聞監(jiān)督,是新聞媒體的職責,也是國家賦予媒體的權利,但媒體并沒有審判權。根據(jù)現(xiàn)代法學理念,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未定罪之前,不應被認為有罪,新聞媒體在做報道時,也不能將未經(jīng)審判判刑的人稱作“罪犯”。對報道中的稱謂問題已是十分明確,但如何進行具體的犯罪事實的報道,以及如何掌握報道角度,常常在司法界和新聞界之間引發(fā)爭議。例如,在對足球“黑哨”事件的報道上,在司法介入之前,新聞報道中就公開使用“行賄”、“受賄”,而自龔建平被拘后,媒體對龔案審查進展及涉案人“犯罪事實”的報道便出現(xiàn)了多個版本。一位跑了多年法制口的記者感言:“體育記者膽子真是大,當事人還未被定罪,就敢把人家的‘犯罪事實’抖出來。這種報道在法制口中很少見,而且多半要吃官司的。”
  盡管我們認為新聞監(jiān)督不會影響司法獨立,但媒體對中國足球圈的曝光力度,痛陳中國足球腐敗事實的膽量,堪稱中國新聞界一絕。倒不是敢于抖料的記者手中都握有“黑哨”確鑿的犯罪證據(jù),也不是體育媒體對打官司毫不畏懼,而是他們拿準了這些人不敢接受司法調(diào)查的心態(tài)。之后的“劉曉慶案”、“孫志剛案”,媒體報道再次大膽沖擊司法審判。
  輿論監(jiān)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就是不能侵犯司法的獨立性尤其是法官審理案件的自主性,不能向法院施加負面的輿論壓力而形成所謂的“輿論審判”局面。但“輿論審判”又如何形成、何以能干涉司法呢?
  司法公正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便是審判公開、透明,而在現(xiàn)代社會中對一些案件的新聞報道恰恰是一種特定形式的審判公開。從這種角度來看,媒體的新聞報道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而且,從輿論監(jiān)督的角度講,新聞報道還可以敦促法院將審判推向最大限度的公正。但是,媒體毫無節(jié)制地報道也會給審判帶來許許多多的麻煩,對公正審判產(chǎn)生不當?shù)挠绊懀踔習霈F(xiàn)審判完全倒向媒體的“輿論審判”。
  但是媒體的報道只是對社會輿論和公眾產(chǎn)生影響,而在一個現(xiàn)代法治國家,獨立審判是國家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適用機關,而不是民意代表機關。法院的首要職責就是適用法律,嚴格地說,法官只對法律負責,只服從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輿論導向,也不是直接順從民意。就此而言,所謂“輿論審判”,其出現(xiàn)大致有兩種情況,其一:媒體對案件進行了報道,案件的判決與媒體報道的觀點相吻合,或者是由于媒體的報道使案件得以改判;其二:媒體的輿論導向情緒化甚至是錯誤的,但法院迫于輿論壓力而作出完全迎合輿論呼聲的判決,這種判決可以博得一時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值得懷疑。平心而論,第一種情況并不少見,但究竟是輿論監(jiān)督使審判公正還是公正的審判恰恰與正確的公眾輿論相一致很難判斷,因為我國一審終審和申訴制度本身就為當事人提供了多種司法救濟途徑,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公正。而第二種情形已經(jīng)完全背離了獨立審判的司法精神,是如何完善司法制度的問題。固然,媒體報道和輿論監(jiān)督也應當防止情緒化保持正確性,但如果媒體報道一偏激,就會導致“輿論審判”,如果說“輿論審判”影響了司法公正,那么更應該檢討的是審判機關而不是媒體。
    許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都是由媒體揭露出來的,這種揭露就是在行使正當?shù)妮浾摫O(jiān)督權。如果說在劉涌案的最終改判中,一個黑社會頭目的死刑判決只是順應民意和輿論的“輿論審判”,如果說在哈爾濱“寶馬車撞人案”里的重新調(diào)查和有關部門出面澄清事實,是輿論干涉司法,那么這無疑是給“輿論審判”套上正義的光環(huán)。不可否認,這種重審、重新調(diào)查,似乎仍舊帶有人治色彩,但畢竟是法治的進步,媒體要做的是發(fā)現(xiàn)更多的“張涌案”、“王涌案”,而不是緘口不言。
  獨立審判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言論自由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新聞自由則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言論、出版等方面的表達自由在新聞活動中的體現(xiàn)。獨立審判對于實現(xiàn)和維護司法公正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媒體的新聞監(jiān)督既體現(xiàn)了尊重、滿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及表達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二者不是對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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